|
||||
《關於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5月7日對外公佈施行。此次修改明確提出,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配統計人員。
在此次修改中,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分別修改爲:“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管理、監督本轄區的郵政行業統計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爲郵政管理部門。”
此次修改確定了“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確定統計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統一管理本轄區的郵政行業統計工作。”同時確定:“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彙總、審定本轄區郵政行業統計資料,經本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後予以發佈。”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