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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紹興5月9日電“先交物業費,再交房!”這也許是商品房買賣的“老規矩”了。但在浙江諸暨買房的女業主卻向這個“約定俗成之規”發起了挑戰。這一戰,一打就是10年。去年8月,房子總算是交付了。但業主卻又將房地產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延遲交房造成的經濟損失42萬餘元。近日,諸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產商賠償業主因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而造成的損失56601元。
2003年9月,田毅麗(化名)和丈夫在諸暨某花園小區各自買了一套房子。兩套房子捱得很近,田說,一套給公公婆婆住,一套自己住。房子是現房,按照合同約定,只要田家把房款付清了,就可以交房。然而,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卻告訴她,要先去物業公司把一年的物業費預繳完才能辦理交房手續。
“應該是交了房子才產生物業費啊。”田毅麗堅持要求先完成交房手續,再支付物業費。雙方都不肯讓步,這一對峙就是10年。
去年8月,在她與開發商的兩位經理溝通後,收到了一份書面交房通知書,她才終於完成交房手續,並從交房後纔開始支付物業費。
拿到新房鑰匙後,她就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狀,要求開發商支付近十年的延遲交房對她造成的經濟損失:參照諸暨租房網上發佈的價格,以同類地段小區每月房屋的租金計算,每月4000元,共106個月,田毅麗要求開發商補償損失424000元。
在庭審中,開發商的代理律師則說,在雙方合同簽訂後,房屋交付的條件成立後,開發商已多次與業主田毅麗聯繫,讓其受理房屋,她丈夫同與她同一天在同一小區購買的房子也早已於2004年2月就順利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續,是田毅麗爲了逃避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法律責任,拒絕受理房屋,才導致自己購買的房屋一直到去年8月才完成交接手續。所以,他認爲,開發商並沒有拒絕交付房屋的違約行爲,也沒有其他過錯,造成房屋不能及時交付的責任完全是由於原告方拒絕受理房屋導致的,因此相應的責任應當由原告方自己承擔。
另外,他還表示,田毅麗所說的開發商要求她“先交物業費再交房”也是不成立的,田毅麗所說的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先交物業費才能交房,也沒有相應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爲,田毅麗作爲主張權利的一方,除了其自身的陳述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是因爲自己不肯事先繳納物業費所致,而開發商作爲抗辯一方,也沒有證據證實田毅麗是爲了避免繳納物業費拒絕對房屋進行轉移佔有。但在客觀上,開發商確實是在2012年8月16日才交付房屋,而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已經在2006年3月28日變更登記在田毅麗的名下,田毅麗也認可在2006年3月29日收到被告轉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因此,田毅麗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至自己名下後,作爲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明知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仍無法進行佔有使用的情形下,有對自己的所有權進行合理保護、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義務,對佔有、使用權的保護有多種途徑可供選擇,田毅麗怠於行使權利,對擴大部分的損失應由她自行承擔。
最終,在田毅麗收到房產證之前即2006年3月之前的租金損失,法院判定全部由開發商賠償,自收到房產證後至實際交付時止即2006年4月至2012年8月16日止的租金損失,法院酌情確定其中的一半由開發商賠償,另一半由田毅麗自行負擔,上述兩項損失合計爲56601元,由開發商負責賠償。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