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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爲宣判現場易妙攝
中新網南寧5月10日電(易妙林浩)原廣西賀州市鐘山縣委書記譚玉和受賄、濫用職權案,5月10日在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宣判,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譚玉和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0年9月,譚玉和在擔任廣西賀縣農業局副局長、局長、賀州地區農業局副局長、中共鐘山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葉小松、賀永林等29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79萬,美元1.8萬元,港幣10萬,價值2.8萬元的紅木傢俱一套以及價值2.1萬元的夏普液晶電視一臺。
此外,譚玉和在擔任廣西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關於土地出讓、稅務徵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在處理原鐘山濾清器廠土地出讓及鐘山縣新世紀廣場暨商業步行街涉稅事務等問題時,擅自決定降低土地出讓價格、減免有關稅費,造成國有土地出讓金損失238萬元,國家稅費損失342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爲,譚玉和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在履職中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歸案後,譚玉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