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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張咪合同詐騙一案昨日結案。原告齊麗英勝訴,法院判決張咪的公司於七日內返還齊麗英883176元,張咪承擔連帶責任,須在七日內返還766353元。而齊麗英對賠償不滿意,還在考慮繼續補充上訴。
2011年,歌手張咪的公司及她本人被以詐騙爲由告上法庭,齊麗英等原告指其以音樂劇項目爲名,詐騙150萬元。據悉,此案屬於民事刑事雙重調查。結案的是民事案,而公安告張咪的刑事案件仍在調查中。齊麗英方透露,此案到現在已兩年多,他們一直無法聯繫上張咪的公司及其本人,當初號稱跟張咪一起做音樂劇的外國人也已蹤影全無,留下所謂的“公司”的一本爛賬:“實際上他們連會計都沒有,我們投的錢不知道去哪裏了。”
齊麗英表示張咪目前已經銷聲匿跡,連公安也找不到她,她有可能已逃往國外,目前法院扣下了張咪一處價值100多萬的房產作抵押。齊麗英還透露他們後來發現張咪的合夥人一個外國人其實在國外有過犯罪記錄。
齊麗英透露張咪曾有過四次逃往國外的經歷,第一次是在機場被大家攔截下來,第二次她意圖逃往國外是在大年初二,而第三次張咪是被海關扣留了下來。第四次則因爲她抵押了一套房子才逃往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