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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降暴雨中,一輛正在行駛的奔馳車進水受損,車主隨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拿出免責條款拒絕賠償,車主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和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車主進行了明示,故應進行理賠,據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車主保險理賠款27萬餘元。
2012年1月,女青年肖某在本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數日後,她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並如約足額支付保費。同年7月26日,肖某駕車行駛至北倉道和外環線交口處時突降暴雨,造成其汽車進水受損。經汽車修理廠定損,車輛損失爲41萬餘元。此後,肖某多次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均以保險免責條款爲由予以拒絕。肖某認爲,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及汽車銷售公司均未向其說明和提示該免責條款,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爲維護合法權益,肖某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連帶承擔其車輛維修款41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表示不同意肖某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在雙方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如汽車二次發動的話,保險公司不賠償發動機損失,且肖某修理汽車的地方也不是保險公司指定的。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則表示,其公司是在授權範圍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代收保險費、代向被保險人即原告交付保險單據的,屬民事代理,後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對於原告在合同訂立時是否認可本案損失屬於被告免責情形一節,因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在合同訂立時向原告做出了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及原告做出明確認可”的相關證據,所以對於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採納。原告因極端天氣導致車輛受損,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有人爲操作不當行爲,依據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基本原則,應認定原告損失屬於被告理賠範圍。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代理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所產生的後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