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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本報曾報道的3名河南男子來津騙領信用卡進行買賣案做出判決,首犯王下山獲刑12年半,被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院查明,2012年5月下旬,王下山、王玉華預謀共同出資購買信用卡並加價出售牟利。王玉華聯繫李江偉收購信用卡,並向李江偉提供部分身份證。2012年5月下旬,李江偉使用4個人的身份證,多次到本市各大銀行騙領信用卡,後以人民幣4800元的價格向王下山、王玉華出售,上述信用卡共計29張。王下山、王玉華將上述29張信用卡內的信息複製到空白卡上。公安機關於2012年5月27日在北京將王下山、王玉華抓獲。在王玉華的協助下,公安機關於2012年5月28日將李江偉抓獲。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李江偉的家屬退繳贓款4800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下山、王玉華、李江偉以出售牟利爲目的,用虛假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且數量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下山、王玉華僞造他人信用卡,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控辯雙方均提出被告人王玉華協助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對被告人王玉華從輕處罰。據悉,王玉華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萬元;李江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