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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唱完歌喝完酒後,陳某和朋友去泡溫泉,可因爲夜深溫泉不營業,於是陳某塞給保安一包煙進了溫泉池。然而,陳某泡溫泉時不幸溺水死亡。陳某家屬將溫泉經營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死者和被告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事情發生在2012年1月17日零時,21歲的陳某和王某參加完朋友的婚禮,在KTV唱歌喝酒後,來到海南省澄邁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經營的溫泉池泡溫泉。因當時售票人員下班,公司保安在收了陳某的香菸後,開門讓其進入了溫泉池。該溫泉池當時沒有開啓照明設備,也無管理人員在場。在溫泉大池泡了約半小時後,王某轉入旁邊小池,陳某仍留在大池中。過了一會兒,王某沒看到陳某,便返回大池尋找,發現陳某溺水,王某急忙將其抱出急救,並打電話通知陳某父親報警,還同他人一道將陳某送往醫院搶救。但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由於陳某家屬和實業公司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一審認爲,陳某等人雖然是在非營業時間未購買門票泡的溫泉,但畢竟是實業公司的保安開門允許進入的,且由於溫泉池當時沒有開照明燈,也沒有人員現場管理,造成陳某等人進入溫泉池後沒有得到提醒,實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陳某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事發時溫泉池水並不深,只到一般成年人的胸部。據瞭解,陳某年滿21歲,身高166釐米。其在池中溺水身亡,應該與其先前的喝酒行爲有關。因此,對於陳某死亡,應該由陳某和實業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實業公司賠償陳某父母17萬餘元。陳某父母不服該判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爲,作爲溫泉管理者的實業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實業公司也提起上訴。該公司認爲,陳某在明知酒後不適合泡溫泉的情況下,擅自闖入溫泉池造成死亡,責任應該自負。
對此,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實業公司是溫泉場所的管理人,其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障進入該溫泉場所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實業公司疏於管理,陳某等人最終通過該公司的保安進入溫泉池,對此,實業公司具有一定的過錯。同時,在陳某溺水後,實業公司也未對其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對陳某的死亡,實業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陳某明知該溫泉場所已經關門,卻仍酒後到溫泉池中,其本人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判決雙方各擔50%的責任。
4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