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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兒子是初中二年級學生,因在校和其他學生打架,學校以違反校規爲由,將其開除學籍,現在輟學在家。我兒子多次表示悔過,希望回學校上學,但當我找校方協商恢復兒子學籍時,卻屢次被校方拒絕。請問,作爲學生的家長,我可以對校方提起訴訟嗎?
讀者薛苗
薛苗讀者:
初中生顯然屬於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被校方開除,家長意欲起訴學校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學校是否有權開除未成年學生?另一個是開除未成年學生是一個行政管理行爲,而學校並非一級行政單位,其能否作爲行政主體被起訴。
就學校是否有權利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根據我國教育法第28條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學校獲得了對在校學生法定的懲戒權,但這並不意味着學校就可以隨意開除學生,尤其對於有權利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學生。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此項憲法權利,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隨意剝奪。另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第49條、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規定表明,學校可以通過合法手段懲戒未成年學生,但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就學校能否成爲行政訴訟的被告問題。作爲國家推行教育政策的一種特殊機關,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同樣執行着公共行政的職能,享有法律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權力。在我國,行政主體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同樣包括其他法律授權的組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因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而具有了學校行政管理範圍內的行政主體資格,屬於行政主體中的法定授權組織。因此,如果你不服兒子被學校開除的處分決定,可以向當地教育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