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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30歲的男青年小趙和女青年小王確立了戀愛關係,爲了讓兩人趕緊結婚,小趙的父親自願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將自住的房子賣給小王做婚房。後來,兩個年輕人在籌備結婚的過程中產生矛盾,婚事告吹。小趙父親覺得,既然不結婚,自己就沒必要將唯一的房子賣給小王,於是請求法院判令賣房合同無效,但最終被駁回。
2010年年初,濱海新區女青年小王跟男青年小趙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小趙的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屋作爲婚房,自願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出售給小王,共售價30萬元。後雙方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該房的權利人登記在小王名下。後來,小王與小趙因爲準備結婚事宜發生了一些矛盾,最終分手。小趙父親於是請求法院判令其與小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原審法院認爲,原、被告房屋買賣系自願成交,原告小趙父親主張訴爭房買賣是以被告小王與原告之子結婚爲條件,在所附條件不成就情況下,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生效,其該項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即使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成交的事實,也是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並非顯失公平。據此,法院駁回原告小趙父親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小趙父親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被告小王實際支付了20萬元購房款,剩餘10萬元沒有支付;其次,訴爭房一直由原告夫妻及其兒子居住,且全家只有該一套房屋。
二審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約定的房屋價款並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雖主張只收到20萬元房款,但始終未就此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不能成立。假設其主張的上述事實成立,亦不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合法理由,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