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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筆談仲崇鎮
張某和李某都在小區裏遛狗,兩隻寵物狗突然撕咬在一起,二人均竭力拉拽,良久纔將兩隻狗分開。其中張某的狗受傷死亡,李某的狗受傷較輕,自行清洗後即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損失1000元及精神撫慰金9000元。
對於這起案件,一種觀點認爲,財產損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因侵權人的過錯與否而減輕或免除,李某應當全額賠償張某支出的醫療費用。另一種觀點認爲,寵物狗發生撕咬系意外事件,雙方亦均極力挽救,對於張某損失的發生,張某和李某均無過錯,應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張、李兩人分擔損失。
關於動物互傷損害的賠償,自古以來就是本着公平的原則處理的。《流沙墜簡釋文》中記載:“言律曰:畜產相賊殺,參分償和,令少仲出錢三千,及死馬骨肉,付循請平。”這大約是一張判決書(漢代稱爲爰書)的一部分,意思是說:循的馬與少仲的馬發生爭鬥,導致循的馬死亡,判令少仲賠償死馬市價的三分之一(三千錢)給循,以求和解。這個故事體現了我國古代在一些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叄分償”原則,用現在的法律語言來表述就是公平,只不過古代在特定的民事侵權案件對公平原則予以量化——賠償損失的三分之一。
筆者認爲,本案中雙方對寵物狗撕咬事件的發生均無明顯的過錯,但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負有一定的責任,無法區分各自責任份額的大小,故可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分擔因寵物狗撕咬事件造成的損失。這裏的損失包括張某之狗的價值及治療費用、李某之狗的治療費用。但關鍵還是在於損失的分擔比例,只能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或作出自由裁量。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