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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院把開展好新時期統戰工作作爲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調動一切可以發動的力量,緊緊圍繞司法統戰、經濟統戰、穩定統戰、和諧統戰的重點,堅持以審判職能爲依託,進一步創新和提升統戰工作方法,爲加快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積極的司法保障。
我們把爲統戰對象服務,調動統戰人士參與化解涉法涉訴難題作爲重點,充分發揮統戰人士層次高、經濟和智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支持和鼓勵他們爲法院工作出言獻策,爲了構建大統戰平臺,我院建立了“三項機制”。
律師參與機制。爲了充分發揮律師與法律工作者在訴訟中的作用,推動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緊扣律師行業服務領域廣、接觸人員多、掌握信息全的特點,2011年,我院與市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於建立律師與法律工作者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邀請律師參與訴前調解;二是鼓勵律師配合法院進行司法調解;三是調動律師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四是推薦律師參與重大信訪案件。去年6月,我院又專題召開了律師與法律工作者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市委書記就此項工作作出了專門批示:肯定此項工作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一次有益嘗試。
專家參與機制。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層次高,智力資源豐富,近年來我院在處理醫患、建築工程質量等糾紛時,有意識地邀請這些領域中的專家參與到此類案件的協調工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1年1月和6月,原告揚州某機械有限公司分別將公司的幾套生產廠房發包給被告江蘇某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滿後,被告未能將生產廠房完工。原告遂於2012年1月向我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付工程的違約金近100萬元。在此情況下,案件承辦人多次到施工場地瞭解情況後,爲了彌補無法鑑定的缺陷、讓當事人息訴服判,法院聘請高郵市建設工程管理局及揚州的相關建築專家到場進行案件協調,雙方當事人終於握手言和,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繼續將工程做完,並從工程款中扣除9萬元作爲違約金。
協調聯動機制。近年來,我院還積極探索建立工會、婦聯、工商聯、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協調聯動的機制,藉助他們在人民羣衆中的影響力化解矛盾糾紛。
2000年,高郵市某鎮一寺廟委託江都市的樊某加工一塑像,樊某將加工好的塑像交付後,委託單位尚有3萬多元餘款未給付。樊某的家人訴至我院。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我院執行人員發現,委託單位根本無力償還該欠款,導致該案一度終止執行。在前年的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中,當執行人員找到時任該鎮領導溝通協調後,鎮領導當即表示政府有義務幫助法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帶頭髮動鎮幹部捐款,半天就籌集了1.5萬餘元。這些行爲也感動了申請人,樊某家人當即表示放棄對剩餘款項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