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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看待“調解率”指標,必須對“調解萬能”和“調解率越高越好”的誤讀保持警惕與反思,真正樹立起“調解質量”意識,從而實現從追求“數字”到關注“效果”的轉變。
以調解方式解決訴訟糾紛一直備受法院青睞。“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確立後,追求案件的高調解率成爲許多法院的工作目標,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也已將“調解率”作爲一項審判效果指標予以考覈,用以評估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的效果。
然而,實踐中出現的單純追求“100%調解率”或“零判決”的現象,則無疑曲解和誤讀了“調解率”指標,難以實現真正的公正,必須引起警惕和重視。
正確看待調解率,應當破除“調解萬能”的誤讀。廣義上的調解已融入我國的傳統文化,可謂源遠流長、根基深厚。作爲調解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法院調解,則同樣具有諸多優勢,不論是從歷史考察還是現實迴應來說,強調法院調解工作的重要性都無可厚非。然而,調解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具體到每一起案件、每一名當事人,實難做到數字上的百分百,而且調解方式並不能適用所有案件,如特別程序案件。就此而言,調解方式具有侷限性,並不是萬能的,其作用也不能被無限放大。實踐中,有個別法院提出“零判決”和“100%調解率”的口號,甚至開展所謂的“零判決”比賽,實則誤讀了調解率。這種思路和做法違背了司法規律,不現實更不可能,甚至會造成對司法公信的傷害。如此,必將造成“爲結案而調解、爲調解而調解”,導致人爲拉長結案週期,拖延糾紛解決的最佳時機。因此,必須針對具體案件確定使用調解或判決,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
正確看待調解率,應當消除“調解率越高越好”的誤讀。在單純追求調解率數字的導向下,必然會形成調解率越高越好的誤讀,甚至出現過分追求“零判決”的極端情形。調解率作爲一項正向指標,考覈本意則在於引導和提高調解的質量、提升調解的效果。基於判決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調解不可能完全替代判決,故此,調解率指標應當有一個臨界最佳值,一旦超過這個數值,“要麼司法成本會大大增加,要麼這項制度的負面作用就會顯現出來”。因此,調解率並非越高越好,調解效果的好壞,根本上決定於調解本身的質量高低。
正確看待調解率,必須樹立“調解質量”觀念。調解的質量要求理應更高更嚴,提高調解質量應成爲法院調解工作的應有之義。實踐中,誤讀“調解率”指標造成的不利影響已經顯現,突出表現爲部分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不高、調解申請執行率在提高,應當引起反思與重視。究其原因,拋開部分調解案件可能確實存在客觀不能履行和對方當事人利用調解逃避債務等情形外,部分調解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調解不當、質量不高等問題也不能迴避,特別是在調解時,並未考慮到自動履行和執行的問題,留下了隱患,繼而衍生出“調解執行難”現象。因此,綜合評估調解效果,不能片面追求調解率的高低,而應超前考慮調解的履行和執行情況,更應堅決杜絕以犧牲公正的方式來換取調解結果,進而確保調解結案不僅解決糾紛,還平復矛盾,修復關係,維繫和諧,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先行調解制度,無疑將再次點燃調解結案的激情。但切記,千萬不能誤讀了“調解率”指標,應儘快實現從追求“數字”到關注“效果”的轉變。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