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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亞東本報通訊員鍾晨莉
2011年5月,方新成功應聘成爲建能公司員工,主要從事生產流水線操作工作。2012年2月,方新像往常一樣,駕駛一輛無牌二輪燃油助力車從家前往公司上班,不料途中被一輛輕型普通貨車碰撞並當場死亡。經福建省羅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認定,方新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發後經交警部門調解,肇事貨車司機已賠償方新的家屬方君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
同年4月,方君向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方新屬於因工死亡。經查,建能公司在方新從業期間,沒有爲其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也未對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方君隨後向羅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建能公司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等各項費用。
近日,法院一審判令建能公司應支付方新家屬工傷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5萬餘元。
在庭審期間,建能公司提出肇事司機已經賠付了相關費用,方新家屬主張工傷屬於重複索賠。法官稱,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亡,並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職工,也是人身侵權的受害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並不影響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因此,被上訴人方君作爲方新的近親屬雖已在交通事故理賠中獲得賠償,但並不因此減免上訴人建能公司所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