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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寧5月11日電(記者王軍偉)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原縣委書記譚玉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近日在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宣判,數罪併罰,譚玉和被判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0年9月,被告人譚玉和在擔任廣西賀縣農業局副局長、局長,賀州地區農業局副局長,賀州市鐘山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葉小松、賀永林等29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79.1萬元、美元1.8萬元、港幣10萬元、價值人民幣2.8萬元的紅木傢俱一套以及價值人民幣2萬多元的夏普液晶電視一臺。
此外,譚玉和在擔任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關於土地出讓、稅務徵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在處理原鐘山濾清器廠土地出讓及鐘山縣新世紀廣場暨商業步行街涉稅事務等問題時,擅自決定降低土地出讓價格、減免有關稅費,造成國有土地出讓金損失238萬多元、國家稅費損失3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