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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WOWO”註冊商標與泰國國旗近似引發商標撤銷爭議糾紛,四川哦哦超市連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哦哦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停止使用“WOWO”圖形商標的決定。
2013年4月22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WOWO”圖形商標撤銷的複審決定。近日,哦哦公司已就此案提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據瞭解,此案是我國首例涉及與國旗近似的商標爭議案件。
商標與國旗“撞衫”
便利店突遇“泰囧”風波
遍佈都市街頭的便利店是再熟悉不過的街景,而連鎖便利店則是近幾年市場上的新生事物。據介紹,在2005年11月首家“WOWO”便利店出現在四川成都市場之前,成都當地還沒有24小時營業的便利店。正是這種顛覆當地消費者消費體驗的業態模式,使這一品牌在日後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業績。
“WOWO”與七色條組合而成的商業標識自2005年10月起正式啓用,在2010年6月通過商標註冊程序確認爲註冊商標。正當“WOWO”便利店順風順水邁步成爲西南地區最大的便利連鎖經營企業之時,其成都市知名商標“WOWO”卻突遭撤銷風波。
2012年1月5日,泰國駐華使館商務處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分局發函稱:“‘WOWO’連鎖經營店標記兩側使用的顏色,顏色的排列順序以及外觀樣式同泰國的國旗一模一樣”,因此泰國商務部知識產權廳要求地方企業取消此圖案樣式的使用。
2012年3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WOWO”便利店發出關於擬撤銷涉及“橘、藍、白”七色條圖形的註冊商標的通知,理由在於,該兩件商標所指定顏色及在實際使用中的樣式與泰國國旗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八)項的規定。
2012年7月12日,哦哦公司委託成都當地商標代理公司作出的答辯因未附帶相關證據,經商標局審理未獲支持,因此被作出撤銷前述兩件註冊商標的決定。
同年12月,商評委複審後,維持了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之後,哦哦公司把商評委訴至法院。
註冊商標被撤銷
店主“受傷”細說設計理念
便利店註冊商標無意間與泰國國旗近似,這也是“WOWO”品牌創立者湯耀華所不願看到的,因爲,他們的商業理念與國旗的含義表達大相徑庭,“顏色”相撞讓他們很“受傷”。
8年前,上海人湯耀華隻身來到成都創立“WOWO”品牌。如今,近300家24小時營業的直營品牌便利店遍佈成都大街小巷。
有關品牌的由來,湯耀華告訴記者,其取意於“雄雞唱曉”,寓意該品牌爲百姓提供24小時服務的宗旨以及銳意進取的雄心。
湯耀華說,關於對橘、藍、白3種色條商業標識的選取,則遵從24小時便利店這一業態的行業慣例,“因其視覺傳播效果最好,在全球範圍內,這一業態中大多數企業都以色條作爲商業標識和店面裝潢的核心。爲了差異化,我們選擇了代表冷靜深沉的藍色,而白色在晚上的透視效果最好,但是藍白的組合在色調上較冷,於是加上了溫暖的橘色,從而最終形成了‘WOWO’與七色條的組合。”
事實上,湯耀華與其“WOWO”品牌此番的遭遇,並不是一起簡單的“撞衫”事件。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近似外國國旗的商業標識在未經該國政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不能作爲商標進行使用。
有關是否近似這一問題,哦哦公司從數個方面做了對比分析:
從顏色來看,在爭議商標圖案中,3種色條之一爲橘紅色,而在泰國國旗圖案中沒有橘紅色;
從色條排列結構來看,爭議商標圖案是七色條的組合,以淺藍色的“十”字形圖案爲主,配以4條淡紅色的帶狀圖案,在整個圖案的底部採用了純白色的底色,與泰國國旗圖案的色彩排列結構存在差別,從而二者在整體上差異顯著;
從商標圖案含義來看,爭議商標遵循行業慣例並固有特定商業邏輯,不能與作爲象徵一個國家、民族精神的國旗圖案相提並論。
針對於此,哦哦公司代理律師韓穎梅表示,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有關規定,判斷是否與外國國旗圖案構成近似的標準在於“足以使公衆將其與外國國旗相聯繫”,然而事實情況卻是,中國公衆對於泰國國旗的認知度相對有限,有鑑於此,消費者很難在消費場景中將爭議商標與泰國國旗產生聯繫。
另外,根據成都當地一家電視臺日前播出的街訪節目顯示,受訪的消費者面對“WOWO”便利店的七色條商標,均未與泰國國旗產生聯繫。
左圖爲“WOWO”便利店外觀,上圖爲泰國國旗。
資料圖片
一審法院認定存在“近似性”
2013年4月1日,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哦哦公司訴稱,複審商標的顏色排列與泰國國旗並不近似,複審商標在使用中的外觀樣式沒有觸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商評委的複審決定。
商評委辯稱,複審商標與泰國國旗顏色排列順序及使用中的外觀樣式相近,從整體效果看,相關公衆易對註冊商標與泰國國旗產生混淆;撤銷商標的決定適用法律無誤,程序合法,故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北京一中院經審查後認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複審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從而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法院認爲,複審商標爲圖形標誌,無任何文字內容。泰國商務部知識產權廳曾致函商標局,認爲複審商標指定使用的顏色、排列順序以及在實際使用中的外觀樣式同泰國國旗近似。鑑於複審商標與泰國國旗近似,該國政府並未同意且已經提出異議,故複審商標已經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使用。
同時,由於複審商標與泰國國旗相近似,無論指定使用在何種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均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複審商標同時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亦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使用。
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WOWO”圖形商標撤銷的複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