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古稀老太在超市乘自動電梯時,一下從三樓摔到二樓,將左大腿摔斷。在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協商老人的傷殘等級爲10級,南開區法院予以認可。最後,法院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萬餘元。
2012年4月的一天中午,70歲的安奶奶(化名)來到某商業有限公司華苑購物超市購物。在三樓購物後,她推着購物車準備乘自動電梯去二樓結賬。但讓老人想不到的是,登上扶梯後,其手推車卻無法向前移動。她猝不及防,一下子從三樓摔到了二樓。事情發生後,老人在超市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天津骨科醫院就診。經診斷,老人的傷情爲“左股骨頸骨折”,並被診斷出“老年性骨質疏鬆”。安奶奶認爲,超市對自己受傷負有責任,因此將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被告超市的代理人表示,在老人治療期間,超市已經爲其墊付了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7.5萬餘元,及時爲安奶奶進行了救治,且事發時電梯並沒有出現故障,故超市應承擔次要責任。安奶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且其本身存在原發性骨質疏鬆,這對於受傷的情況也是有關係的。所以安奶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庭審中,安奶奶一方表示放棄傷殘等級鑑定申請,要求被告按照10級傷殘標準賠償其損失。對此,被告予以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爲,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到被告處購物,被告未盡到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導致原告摔傷的後果,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30%,其餘70%的損失由被告承擔。對於原告和被告協商一致原告受損的傷殘爲10級,法院予以認可。據瞭解,扣除超市已墊付款項,安奶奶獲得賠償9000餘元。
律師說法被告無異議等於免除原告舉證責任
律師宋曉毅表示,傷殘等級鑑定是證據種類的一種。當事人在發生嚴重人身傷害後,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爲了獲取法院對自己訴訟請求的支持,一般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但是,如果原告方提出按某級傷殘等級賠償,而被告方又無異議,這就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不需要再做傷殘鑑定。對於這種無爭議的情況,法院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判決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