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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張女士:我自幼被收養。前些日子,養父去世後,養母去廟裏上香,被一個小和尚的花言巧語所迷惑。回來後把唯一的一套住房出售,準備到廟裏養老。我阻止她賣房,她認爲我有私心,要求與我解除收養關係。無奈鬧到街道,在街道調解下,我們解除了收養關係。現在,生父母也相繼過世,留下房產等,親生哥姐說我沒有繼承權。請問菅峯律師:我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律師答問:尚未成年而被解除收養關係的子女,是生父母的當然法定繼承人,對生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被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如果已經成年,他們本人不願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予恢復,當然,他們對生父母的遺產也就不享有繼承權;如果成年養子女,在解除收養關係後與生父母恢復關係的,他們對生父母盡了應盡的贍養義務,則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你是否有權繼承,請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菅峯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註冊稅務師,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諮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熱線,手機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號1403室)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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