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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
欄目主持:李莉
在日常生活中,闖紅燈、超速之類的交通違法行爲並不鮮見,處罰措施則以記分和罰款爲主。不過在江蘇宿遷就沒那麼簡單了,日前該市交巡警支隊宣佈,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13種違法行爲,將跟個人誠信記錄掛鉤。凡宿遷招錄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入圍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情況列入考查內容。
在交通違規屢禁不止的情況下,只有出重典才能規範人們的行爲?大學期間闖了幾次紅燈,就不能考公務員了?此規定一出,讓不少準備拼搶“金飯碗”的畢業生不知所措。
一辯:跨過白線意味着“前途”終結?
正方:怎可允許犯法者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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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應該給犯錯者改正的機會
劉凡(公務員):我支持宿遷出臺這種規範交通行爲的措施,現在機動車超速、行人違規過馬路等交通違法行爲太普遍了,應該從嚴整治,尤其是對那些即將成爲政府公職人員者,更應嚴格。怎麼可以允許未來的執法者犯法呢?
行車超速、過馬路闖紅燈,都是可能產生危及生命嚴重後果的行爲。但是一直以來,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對這些行爲缺乏有效的約束力。現在雖然對行人過馬路闖紅燈加大了處罰力度,但最多幾十塊錢的罰款對很多人來說只是“毛毛雨”。而宿遷的措施讓違法的成本大大增加,尤其是對希望成爲公務員的大學生等人羣有非常大的約束力,這是好事。
金芳芳(江蘇某高校應屆畢業生):我理解宿遷交警出臺措施的初衷是爲了治理道理秩序的混亂,但限制闖紅燈者考公務員,我覺得並不合適。懲罰措施要分清原因,不能給不得已的過失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我認爲大多數人都是遵守交通規則的,偶爾的闖紅燈肯定有不得已的緊急情況,不能讓他們“一錯定終生”。的士司機送病人闖紅燈記分還能撤銷呢,考公務員也應該有分清原因的申訴。另外,對於真正的犯錯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應該給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
二辯:交通違章該不該掛鉤誠信?
正方:失信於法規,還能有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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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要動輒將誠信上綱上線
方國棟(大學教授):這次江蘇宿遷出臺的交通治理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13種違法行爲,將跟個人誠信記錄掛鉤”這條就非常好。違反交通規則就是失信於交通法規了,既然這樣,還能叫有誠信?
這些年來,我們國家一直在開展誠信教育,告訴大家要講誠信。但到底什麼是誠信?真正清楚的人並不多。誠信絕不只是不撒謊、拾金不昧、考試不作弊,也包括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所以說,過馬路走人行道、不闖紅燈、開車不超速就是最基礎的誠信行爲,大學生要遵守,社會人也要遵守。
司馬明琪(海淀區某軟件公司總經理):我知道宿遷出臺的規定引起了很大爭議,我也有不同意見。如果偶爾一次闖紅燈,緊急情況的超速就被記入“誠信記錄”,那也太不嚴肅了。誠信很重要,但不能把所有的日常行爲都用“記入誠信記錄”來進行上綱上線,這會讓“誠信記錄”成爲兒戲。
我在歐洲多個國家生活過。在那裏,誠信記錄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關係到市民申請貸款、獲得保險理賠,甚至入學、就醫等方方面面,一個誠信記錄有污點的人就相當於被社會“判了死刑”——寸步難行。因此,每個地方對於記入誠信檔案都是非常嚴肅的,欠款得超出一定金額和日期,違章得出現傷亡事故等重大後果等,這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市民的尊重。
三辯:交管部門決定誰考公務員?
正方:以罰制典,淨化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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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限考公務員“土辦法”有違規之嫌
王新化(化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我支持宿遷交警將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爲跟個人誠信記錄掛鉤。據我所知,他們還做了一個“交通文明通用信息共享平臺”,可以供各委辦局使用。
對於很多人質疑“交警決定公務員資格”,我認爲應該給交警足夠的權限,以重罰來製法典,淨化當地的交通秩序。現在很多城市的交通秩序太差了,宿遷一年交通事故就死了217人,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治理必須“動真格兒了”。
方毓海(律師):宿遷“新交規”一出,社會議論紛紛,討論的一大問題就是“哪些部門會最終採納交警的違章記錄”。在我看來,誰採納都不對,限制考公務員更是不合法律規定。
首先,交警只對道路交通負責,他制定的規則只適用於怎樣讓交通更加順暢,讓事故下降,而不是去幹涉別的單位招什麼樣的新員工。至於限制違章者報考公務員,更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對於公務員報考資格有着明確的規定,除了高校在讀學生、服刑人員以及部分工種對專業、身體條件有限制的崗位外,並無對交通違章者進行限制。宿遷一地出臺的“土辦法”豈不是有違規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