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布魯塞爾5月13日電歐盟理事會13日通過法規,加強對外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引入強制輪流制,要求發行結構性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每4年必須更換評級機構,以減輕金融機構對評級機構的依賴。
當持有評級機構5%以上股份或投票權的機構同時擁有被評級機構5%以上股份時,評級機構有義務進行公示。
當投資者因評級機構的故意所爲或重大過失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起訴評級機構。
評級機構每6個月需要對主權信用評級作一次複審,而不是現在的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