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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是否屬於無證駕駛?日前,本市北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告訴人們,根據法律規定,該情形確屬無證駕駛。
事發當日,劉某駕駛轎車在京津公路上行駛時,遇一名行人橫穿機動車道。劉某未能及時發現該情況,駕車將該人撞倒。事故發生後,一輛出租車和董某駕駛的“依維柯”客車行至事故地點,由於未發現情況,他們的車輛先後碾軋了該人,造成該人當場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某和死者負事故同等責任,出租車司機和董某負次要責任。董某駕駛的“依維柯”是其單位的。該單位在事發前,爲車輛上了交強險。事發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死者家屬支付11萬元。由於董某所持駕駛證不具備駕駛事故車輛的資格,屬於無證駕駛,因此該保險公司將董某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1萬元。
而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爲董某在事故發生的準駕車型爲B2,而事故車輛屬於小型載客汽車,屬C1型。而持B2駕駛證者可駕駛C1型汽車。因此董某不存在無證駕駛的事實。另外,原告作爲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並未按《保險法》規定對該格式條款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向被告說明,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董某所在公司給付保險公司11萬元。
-法官說法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本案的焦點有二。一、董某是否駕駛了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二、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被告進行提示和說明。
關於焦點一,法官認爲,《道路安全法》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中寫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屬無證駕駛。被告公司所有的事故車輛爲中型客車,應有B1或以上駕駛證纔可以駕駛,而董某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爲B2,因此其準駕車型與駕駛的車輛不符,應認定其未取得駕駛資格。
關於焦點二,法院認爲,原告未依照《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和提示,故該條款不能生效。但原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該條例作爲強制性規定,明確了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故原告無需對被告進行特別的提示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