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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4月10日報道的“初中老同學倒賣信用卡”一案,日前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僞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下旬,河南省男青年鄭某、江某預謀共同出資購買信用卡並加價出售牟利,江某隨後聯繫河南省男子邱某收購信用卡,並向邱某提供了部分身份證。當月,邱某使用陳某等四人的身份證,多次到本市多家銀行騙領信用卡,後以人民幣4800元的價格向鄭某、江某出售上述信用卡共計29張。鄭某、江某購買信用卡後,由鄭某與買家聯繫,欲到北京加價出售。其間,鄭某、江某將上述29張信用卡內的信息用讀卡器複製到空白卡上。2012年5月27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將鄭某、江某抓獲。在江某的協助下,公安機關於同年5月28日將邱某抓獲。
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犯僞造金融票證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決被告人江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犯僞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決被告人邱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