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原系夫妻的李先生和包女士,於1989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隨包女士生活,李先生自1989年10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30元,後經澤大DNA鑑定中心鑑定,李先生並非兒子的親生父親,故李先生要求包女士返還兒子撫養費651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作出判決,對李先生要求包女士返還撫養費6510元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1982年10月,李先生和包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3年2月登記結婚,1983年5月舉行婚禮後,雙方開始共同生活,1984年生育一子。1989年,包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法院於1989年10月判決雙方離婚,判決書說:“雙方所生之子,由包女士撫養教育,李先生自1989年10月起按月給付兒子撫育費30元正,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此款先行給付)”。李先生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澤大DNA鑑定中心出具了《DNA親子鑑定諮詢意見書》,該諮詢意見書指出,2012年1月21日收到委託方李先生的兩份檢材,檢材1爲血痕,用信封包裝,上標有“父親、李先生”字樣;檢材2爲血痕,用信封包裝,上標有“兒子”字樣。諮詢意見爲“根據DNA遺傳標記分型結果,不支持檢材1是檢材2的生物學(親生)父親”,該諮詢意見書最後說明“本諮詢報告章非正式鑑定報告章”。審理中,包女士稱,兒子是李先生與她的婚生孩子,李先生無證據證明其與兒子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原告李先生訴稱其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並提供澤大DNA鑑定中心的鑑定諮詢意見書等證據,但僅憑上述鑑定諮詢意見書,尚難以認定,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於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訴稱意見難以採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孩子撫養費6510元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