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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先生拿到自己託運的工藝品後發現,託運前完好的相框玻璃都碎了。
不籤不給運簽了不賠償飛機乘客託運易碎品受損難索賠
5月14日,市民竇先生在青島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廣州,託運一件裝裱過的工藝品。抵達後卻發現工藝品的相框上的玻璃已徹底碎裂。當竇先生去索賠時,工作人員則表示竇先生已簽署了易碎品託運“免責條款”,所以不予賠償。
“免責條款”已淪爲不負責任的“擋箭牌”?對此,多家航空公司均表示,易碎品託運簽訂免責條款後,如行李受損則不予賠償。律師則認爲,此類協議有霸王條款嫌疑。
文/記者肖桂來、周浩傑
託運品受損
航企拒賠償
5月14日,市民竇先生在青島乘飛機返回廣州,上機前他託運了一件裝裱好的藝術品。爲了保險,竇先生在工藝品外面纏了幾重軟被單,精心包裝。在機場辦理託運手續前,他還再三強調,這是易碎品,請務必注意,工作人員也在行李箱上貼了一個易碎標誌。但下飛機後,竇先生髮現託運的藝術品的相框玻璃全碎了。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竇先生已在免責協議上籤了字,按規定航企無需賠償。但竇先生認爲,旅客如果要請航企託運物品只能按對方的要求在協議上簽字。
旅客質疑:免責條款爲何不明示
昨日,記者致電某航空客服。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公司不建議旅客帶易碎品上飛機。旅客如果要帶,就需要籤一份免責協議。
昨日,記者在微博上檢索發現,乘飛機託運易碎品行李時發生破損的情況並不少見,但都因事前簽訂了“免責協議”都面臨索賠難題。不少旅客感嘆,“免責協議”已成爲航空公司不負責託運的“擋箭牌”。
劉小姐前幾天曾在上海機場託運過化妝品,回廣州後發現不少瓶子都碎了,損失近千元。航空公司卻拿出免責協議推託。劉小姐說:“當初我在協議上簽字只是遵照工作人員的要求,協議上寫了些什麼,根本不清楚。”
記者瞭解到不少乘客反映了託運人員並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應有說明。乘客林先生表示:“在托運行李時工作人員給了我一張單子讓我簽字,我以爲那是托運行李簽字單,不知竟是免責協議。免責條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然免責協議就成推脫責任的工具。”林先生憤怒地說。
市民陳女士則表示,航空公司單方面要求旅客託運此類“易碎品”必須要簽署“免責條約”。如果物品損壞,航空公司以“免責條約”爲由不予賠償。如此下去,託運物品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太不公平了,這就是霸王條款。”
律師觀點:
該協議不利乘客
對於航空公司的說法,法律專家並不認同。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的陸星宇律師認爲,“免責條款”對乘客不利,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他認爲航空公司要把旅客和規定內的行李按照合同約定,安全送達指定地點。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旅客沒有過錯,完全由於航空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航空公司來承擔。
陸星宇律師表示,《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陸律師認爲,凡是侵害到消費者利益的免責條款,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