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除了從源頭上討論如何預防“詐彈”,更應從發生的虛假危機中尋找應對的利弊得失,如此把虛假危機當作實戰檢驗,對公共安全或許就是“禍兮福所倚”。
繼15日有航空公司遭“詐彈”威脅後,17日多地飛往上海航班再度遭到虛假恐怖信息威脅,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飛機備降或者重新安檢。雖然兩案嫌疑人都很快落網,但虛驚一場帶來的安全秩序隱憂和航空利益損失,仍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就公共安全而言,航空秩序較之其他交通領域更爲脆弱,需要設立更爲嚴格的標準和要求。發佈“詐彈”信息的危害毋庸置疑,所引起的安全恐慌也不能僅以經濟損失來計算。因而人們期待法律能夠亮出利劍,還有專家呼籲增加“以威脅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通過強有力的處罰威懾潛在的違法犯罪人,以實現刑罰打擊的預防目的。
“詐彈”危機頻發,確有必要從刑事立法和執法上考量,增設罪名是否可行有待斟酌,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明晰刑法判斷標準,在現行立法框架內尋求對此類違法犯罪的嚴厲打擊,無疑具有更大的現實空間。而從犯罪發生學的角度看,再完美的打擊與預防都難以徹底避免個案發生,當我們從立法的視角轉移到個案處置層面,就不難發現立法檢討並不能爲個案提供完美處置方案。對那些不幸處在特定個案中的人而言,恰當有效的危機處置對生命更具安全價值。
因此,就航空安全而言,從法律上建立起更爲嚴格的懲戒標準是一回事,從實戰的角度將每一次哪怕是虛假的危機當作真的危機來應對則是另一回事。事後被證明爲虛假的恐怖信息,易將輿論焦點吸引到法律的一般性預防功能上,卻忽略了對危機處置的效益評估和經驗總結。如果“詐彈”危機的化解僅因爲是虛驚一場,而不是建立在快速得當的應急處置上,這種安全恐慌就很難通過立法完善而得到消除。
平心而論,涉及航空的恐怖信息危機處置難度極大,部門的協作、信息的甄別、情勢的研判以及兩難的處置,都意味着這種迅速的危機處置,不可能直接從紙面走向實踐。從這兩次危機的處置結果看,有關方面將公共安全置於首要位置,及時做出備降或重新安檢等緊急措施,雖然因此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卻增強了人們對危機處置的信任度。消除公衆對航空安全的恐慌心理,離不開類似把“詐彈”危機當作實戰的處置測試。
由此,除了從源頭上討論如何預防“詐彈”,更應從發生的虛假危機中尋找應對的利弊得失,仔細檢討處置機制中的摩擦與障礙,如此把虛假危機當作實戰檢驗,對公共安全或許就是“禍兮福所倚”。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