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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甘海春夥同阮林文、潘未東二人,與他人合夥購買了各類生產設備,在兩省三地共生產假偉哥1600萬粒,案值過億元(《法週刊》1月28日以《1600萬粒假“偉哥”的暴利誘惑》爲題進行了報道)。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於5月7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3人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甘海春並處罰金150萬元,阮林文並處罰金160萬元,潘未東並處罰金160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庭審理查明,在2010年底至2012年4月期間,甘海春和阮林文、潘未東等人,在天台縣白鶴鎮租用了一廠房,生產假偉哥1000餘萬粒,銷售金額達249.7萬元。
2012年5月至7月,阮林文夥同潘未東等人租用了浙江省三門縣亭旁鎮的茶廠,僱傭了3人生產假偉哥,然後銷售到廣州,銷售金額達18萬餘元。去年7月24日晚上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時還有23.9萬粒假偉哥未銷售。
2012年6月,甘海春夥同他人在江西省上饒市租來廠房,準備生產假偉哥,因部分生產設備未到位而沒有正式生產,就被公安機關查獲。
在1月21日的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爲甘海春、潘未東、阮林文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三被告人的辯護人則就案件的定性問題展開了辯論,認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而不是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甘海春表示非常後悔,認爲自己應當而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阮林文表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請法庭酌情處罰。潘未東則表示認罪也悔罪。但潘未東及其辯護人認爲甘海春與買家之間的銀行賬戶與潘未東沒有必然的關聯,在天台縣生產期間的銷售金額應該只認定人民幣14萬餘元。
法庭合議後認爲,上述證據均由偵查機關經法定程序取得,其來源合法、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並經庭審質證,能互相印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潘未東與甘海春、阮林文等人系共同犯罪,現有證據已證實匯入甘海春、潘未東銀行賬戶裏的款項共計人民幣249.7萬元,系他們在天台縣生產銷售假偉哥所得,故被告人潘未東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庭對其辯解不予採納。
關於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爲本案應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法院認爲,三被告人的行爲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對三被告人應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