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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背景
你和他打的官司,損害了我的權益,該怎麼辦?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外第三人權益救濟的途徑,大都通過啓動再審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爲一項新興的制度,在今年實施的新修訂的民訴法中被引入。
日前,由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共同主辦,上海市法官協會、上海市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協辦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相關法律問題”專題研討會在滬舉行。來自法院系統、法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領導、專家、學者齊聚一堂,爲“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細化與完善商計獻策。
居心叵測的官司
當下,少數當事人試圖通過打官司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
去年,閘北法院審理了一起父母狀告兒子要求歸還房產的案件。據原告稱,該房產原是老黃租賃的老公房。十多年前,兒子阿琦沒有經得家庭成員的同意,冒充老黃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簽字,且偷用老黃私章,將房屋產權人寫爲阿琦自己。2010年,阿琦又將老黃騙到房產交易中心,讓老黃在一張紙上簽字。後老黃到交易中心查詢房產信息才得知房產證上的名字已爲阿琦。於是,原告要求確認老黃與阿琦之間的過戶行爲無效。此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兒子把房屋產權歸還父親,並協助父親辦理產權重新過戶的相關手續。
然而,這個看似合理的案例背後卻隱藏着阿琦要逃避債務的企圖。原來,早在2010年,上海一家公司作爲債權人在其他法院狀告阿琦,要求歸還到期債權80餘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誰知,在執行過程中,阿琦卻玩起了讓父親狀告自己取回房屋產權、以規避房產執行的把戲,損害了案外第三人債權公司的權益。
“這樣的例子並非個別”,閘北法院副院長璩富榮介紹說。他還舉出了一些其他的案子,譬如在物權糾紛中,標的物實際上是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在婚姻訴訟中,假離婚的“醉翁之意”在於逃債;在股東訴訟中,股東代表惡意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當事人的此等虛假訴訟行爲往往難以識別,法院判決落下的那一刻可能也就意味着案外第三人的權益受到了損害。
正是出於更爲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新修訂的民訴法中,“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列入該法的第56條:“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爲另一種救濟途徑,與原先的執行異議制度、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並駕齊驅,爲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下了一味制度“猛藥”。
無辜的案外“第三人”
閘北法院還曾審理過一起朱女士和王先生的離婚糾紛。後經調解,雙方達成共有房屋產權由朱女士享有三分之二份額、王先生享有三分之一份額的離婚協議。然而,房屋的產權共有實際上還包括王先生的母親,兩人析產的離婚協議顯然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王先生的母親後來通過再審程序保住了自己的財產,這種情況按照新民訴法就可以通過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維權。
然而,相關法條規定還較爲原則。“它作爲一種特殊的審理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具有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價值和功能。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如何具體進行程序適用和程序銜接亟待研究解決。”閘北法院院長錢錫青坦言。
就如何進一步加深對該制度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法條的準確適用,上海市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張海棠認爲,“一方面,適用與理解要和立法目的相契合;另一方面,注意平衡生效裁判的穩定性與第三人權益保障的關係。”
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非常重要,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文哲首先給出了觀點:此項制度誕生背景,是原有的第三人權益保護制度供給不足、保護不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高明生進一步闡述說,“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屬於形成之訴,不能含有新的給付或確認內容;屬於獨立之訴,特點在於不以案外人提出異議或申請再審作爲前置程序,不同於附着之訴;屬於獨立於再審程序的非常救濟程序。
“這一制度相較於其他救濟途徑而言,對案外人保護的力度可能更強;當事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相較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而言,更有主動權;但在給予第三人更寬鬆、主動的救濟途徑時,還要防止濫訴。”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長俞秋瑋指出。
權利救濟重在“做實”
案外第三人要撤銷的是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等。實踐中如何進行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以及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競合時怎樣處理,這些都是新修訂的民訴法實施後襬在法院面前的現實問題。
對於立案審查,上海市爾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克強認爲,只要有證據,即應立案。至於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則應放在審理過程中去確定。
對此,法院方面則持更加謹慎的態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錚建議,立案審查的內容以實質要件的把握爲重點,目標是過濾相當數量的不適格的起訴;任務是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一般的起訴條件;立案程序設置上參照再審程序。
“案件審理的定位也應當是一種特殊的再審之訴”,上海高院審監庭副庭長蔣浩認爲,此類案件的審理也可參照再審程序。
而據記者瞭解,前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首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該案因股權糾紛引起,相關審理工作已着手進行。
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中,針對虛假訴訟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等情況,案外人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制度、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進行權利救濟,但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適用交叉重疊的情形。上海高院法官金殿軍認爲,與其讓權利人在多條救濟途徑之間左右爲難、無所適從,不如統一由債權人作爲第三人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予以救濟。
上海高院副院長盛勇強則強調,“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爲一種權利救濟程序,要從保障當事人行使基本的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角度來決定程序適用的基點,以當事人的選擇作爲程序適用的基準。
“對於受到生效裁判損害的案外第三人,從整體上來看,應該做的是儘量爲其提供權利救濟的通道。”復旦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章武生進一步強調說。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如何更快更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與會專家們對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殷切期望。
對此,盛勇強表示,法院將注重並加強對研討成果的有效轉化,切實推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正確適用,以更好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