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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張瑋報道幾天前,陳阿姨一大早準備出門買菜,正趕上物業保潔員剛擦完地,未做乾燥處理,石材地面的樓道還沒有乾透,剛走出家門就在樓道滑了一跤,造成腿部骨裂。陳阿姨要求物業賠償卻遭到拒絕。
陳阿姨稱,清早是業主出門的高峯期,這個時間擦地就應該作出提示,不然很容易出現她這種滑傷的情況。但是物業公司卻不這麼認爲,該物業公司的保潔工作做得很不錯,保潔員每天都會用溼墩布擦一遍樓道的地面。雖然沒有做出防滑提醒,但是這樣的保潔工作堅持兩年多了,業主們也都清楚地知道保潔員擦地的時間,自身應該多注意。作爲保潔員,服務的是幾棟樓的業主,不可能做到每層都擦完地再弄乾。因此,物業公司認爲陳阿姨因自己不慎滑倒,拒絕賠償。
◎律師說法:
天允律師事務所的賈長亮律師說:《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阿姨所在的物業公司保潔員每天按時擦樓道是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但在完成服務的同時也應對擦地後可能出現的危險向業主作出提示,或者儘快將地面做乾燥處理。業主因樓道擦地太溼滑造成傷害,物業公司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然作爲一般民事行爲能力人,陳阿姨已經很瞭解物業保潔擦地的時間,她本身也應該注意到樓道地面可能會出現的溼滑問題,因此陳阿姨自己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