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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最近,公司業務多,老闆要求員工每天加班2—4小時左右。雖有加班費,但身體吃不消。爲了保住工作,我只能加班。該怎麼辦呢? ◎律師解答:
天允律師事務所的賈長亮律師說:《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你公司並不在這些限制範圍內,你有權要求不加班,或減少加班。時報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