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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網友“酷酷的君君”在寧海在線上發帖稱,寧海崇寺巷發生工程地質災害,十幾戶民宅變成危房,有的牆面開裂、牆灰掉落,嚴重的牆體傾斜,連大梁都在動。
有網友說,這並非自然災害,而是人爲原因。這些民宅南面在建公租房,基坑挖了近4米深,施工方還抽了一個多月的地下水,隨後,這些房子的問題就凸顯出來。
記者趕往現場調查。
牆上都是裂縫2戶被定爲D級危房,9戶C級危房
崇寺巷位於寧海縣躍龍街道崇寺山山腳下,一條大溪從山前流過。
張先生家是一幢帶院子的兩層樓房,位於崇寺巷1弄。一個月前,當地住建部門給房子做了質量鑑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爲D級。根據國家《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標準》(2004年版)規定,危險等級最高的爲D級,即房屋整體出現險情。
記者看到,廚房的外牆上,一條裂縫從上往下延伸。裂縫上端用黑筆寫着兩行字:“2012.8.16,5.0mm;2012.11.29,7.0mm。”
張先生說,這兩行字是當地住建部門標註的,意思是在3個多月裏,牆體裂縫擴大了2毫米。
這條裂縫的下端,張先生在5月19日貼了張封條。他說想做個測試,看看幾天後封條會不會隨着牆體進一步開裂而被拉斷。
這樣的裂縫張先生家中還有好幾處,一樓室內、陽臺外牆都有。二樓承重牆下端都有開裂。
附近其他居民家的情況,和張先生家差不多。張先生說,他做過統計,牆體開裂的大概有二十多家。去年8月份,他們向當地住建部門反映。技術人員鑑定,包括他家在內,2處住宅爲D級危房,9戶爲C級危房。還有一些牆體開裂的房子,住建部門給出了檢查意見,但檢查記錄表上卻沒有危險等級認定。
居民:附近工地挖基坑、抽地下水,造成危房
張先生認爲,房屋的問題和不遠處公租房工地有關。
張先生說,那一帶原是鋼瓶廠,後開建5幢公租房。南面兩幢多層基本完工後,去年開始挖地基,準備造12層的小高層。小高層基坑挖了近4米深,面積約500平米,又抽了一個來月的地下水,隨後北面山腳開始滑坡。施工方意識到問題,停止施工,迅速回填基坑,隨後房子就出現了裂縫。
記者目測,張先生所說工地離他家就百來米。
寧海住建部門答覆:危房與附近工地無關
寧海縣住建部門表示,接到張先生等人投訴後,縣國土局曾委託寧波冶金勘察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現場踏勘、收集資料,形成《寧海縣躍龍街道黃泥山南側的崇寺巷1弄地質調查報告》,同時組織權威專家對調查報告進行評審。
專家認爲,張先生等住戶家牆體開裂,原因主要是土質邊坡有失穩現象。也就是說,張先生的房子的問題,和公租房項目無關。
對於張先生等人“工地挖坑、採水,導致山腳滑坡,施工方意識到問題,迅速停工並回填基坑”一說,寧海住建部門稱,停工並非因爲出現險情,而是開挖後發現這一帶地質情況複雜,不適合再用原先定下的“人工挖孔樁”的辦法。他們還表示,停工期間並沒有采地下水。
居民再質疑:
工地五十六米外另一片危房,爲啥被認定和工地有關
對於寧海住建部門的回覆,居民們提出質疑:爲啥工地五六十米外的那一片危房,被確認問題和工地有關?
原來,在張先生他們之前,已經有陳先生等一批居民的房屋出現問題了。
陳先生家這一片位於工地西北角,與張先生家這一片的距離,目測也就一百多米。陳先生這批住戶,去年春天就發現房屋開裂,去反映後,住建部門也請人來勘測、調查,最後專家評審結論是:
“租賃房北側附近民房所在地塊曾發生過淺層滑坡(蠕滑階段),部分民房牆壁有開裂現象,成因與租賃房三期工程北側邊坡曾發生過失穩坍塌有關。”
這段話簡單來說,就是部分民房牆體開裂,和工地北側邊坡發生坍塌有關。
而張先生等居民認爲,文中說的工地北側邊坡坍塌,說的正是挖基坑、抽地下水後導致的北側山腳滑坡。簡單來說,也就是專家們鑑定認爲,陳先生家這一片住戶,家裏房子出問題,和公租房工地建設有關。
張先生這一說法,記者在陳先生處得到證實。
陳先生說,他家被住建部門認定爲危險性等級D級後,政府已答應將他們房子拆掉重新安置。
張先生等人推測,有關部門對陳先生這片危房的態度,和對他們這批危房的態度,之所以截然不同,是因爲發現工地導致的危房越來越多,害怕鉅額的善後資金無法負擔。
張先生還拿出一份錄音,說錄下的是專家討論。在這份錄音中,確實有人提到,崇寺山的土質很鬆軟,全是淤泥,說張先生他們房子底下可能是古河道,地下水豐富,施工方基坑挖地太深,再抽地下水,山體自然就下沉了。
街道說給予補助,住建部門還要居民進行“解危處理”
住在危房中,張先生提心吊膽。他說,問題既然是公租房工地引起,該賠償的賠償,該安置的安置。可他們找到街道,街道卻說牆體開裂原因是“居民的圍牆和房基處理不到位” (相關部門原話,張先生理解,大概是質量不過關的意思)。
張先生說,他反映多次,街道只說給予生活補助,大概一兩萬。可這些錢能在外面住多久?
而住建部門還要他們儘快對房子進行解危處理(大概意思是加固維修),發給張先生等人的《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中寫到:“逾期不實施房屋解危的,將按照《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記者查了一下,《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是這麼寫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拒絕、阻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地五六十米外的一片危房,被鑑定認爲與工地建設有關;而工地百來米外的另一片危房,卻被鑑定認爲和工地建設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