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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浙江省高院獲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萬餘元。
據介紹,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爲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聽取了張輝、張高平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爲,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萬餘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至於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