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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海盜威脅海域作業
本報訊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船在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作業,可僱私人武裝保全。
初審通過條文明確規定,漁業人漁船經主管機關覈准作業海域範圍,含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者,可以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臺“漁業署長”沙志一受訪表示,目前臺灣漁船作業的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馬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
他說,在臺灣境外僱用武裝保全維護漁船作業,武裝保全不排除臺灣籍,但因目前當局高度管制持有槍械,須經內務部門修訂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民衆在境外或境內專屬經濟海域參與這類工作後,就可適用。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僱用非臺灣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境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臺灣“領域”,將處漁業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臺“交通委員會”日前已初審通過“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臺灣籍商船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沙志一表示,“航業法”適用對象爲一般商船,“漁業法”規範漁船,須分別修法。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