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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0日訊(記者劉曉燕通訊員胡喜輝)王先生與某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並支付購房款,不想在申請經濟適用房輪候期間,因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而被取消購買資格。開發商退回所有購房款後,王某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利息損失2.2萬元。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2009年與被告某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交納了首付款,用銀行貸款支付餘款。2011年,王先生因工資上調被取消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自2009年至2011年,王先生共支付利息2.2萬元。2012年,其與開發商解除上述預售合同,開發商退還其全部購房款,但未支付其利息損失。王先生認爲對於解除合同,雙方均無過錯,開發商作爲受益人應賠償其利息損失。
被告某開發商辯稱,公司依據政府關於取消原告購買經濟適用房資質的通知退還了購房款,終止了合同,其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王先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約定了購房款、支付方式等,另約定如因買受人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爲,經證明有關部門取消申請資格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在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無息返還給買受人。2009年,王先生向銀行貸款24萬元,並自2010年開始還本付息。2011年,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通知王先生,因其在申請經濟適用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已不符合購買條件,故取消王先生的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格。2011年,開發商向王先生返還24萬元購房款。2012年初,王先生與被告簽訂終止協議,終止雙方購房合同,開發商退還首付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先生在經濟適用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被告開發商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還已付款並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雙方達成的終止協議已履行完畢,被告開發商已及時向王先生返還貸款的購房款,並未對王先生造成擴大貸款利息成本的影響。故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