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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恐怖信息威脅航空安全,不僅會對航空公司造成鉅額經濟損失,而且會對乘客心理造成嚴重傷害,從而引起安全恐慌。對於這種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爲,理應從嚴懲處。
隨着犯罪嫌疑人季某18日上午落網,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導致5月17日11架航班備降或返航的“詐彈”案件告一段落。案件審理將如何發展、會對杜絕此類惡性案件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人們拭目以待。
與其他公共安全領域相比,航空安全尤其脆弱。以恐怖信息威脅航空安全,不僅會對航空公司造成鉅額經濟損失,而且會對乘客心理造成嚴重傷害,從而引起安全恐慌。對於這種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爲,理應從嚴懲處。
從嚴懲處,首先應體現在立法上。我國刑法雖然對編造恐怖信息給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爲規定了“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缺乏經濟賠償的相關規定,同時將航空安全與廣場等其他公共場所適用同一條款,處罰力度也明顯過輕。
從嚴懲處,需要執法更加嚴格。近年來,我國以恐怖信息威脅航班案件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力度過輕。2012年貴陽、三亞等地連發“詐彈”案件,但事後責任人只接受了批評教育或者刑事拘留;2012年“8·30”深航航班“詐彈”威脅案,被告人僅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這些案件中,沒有一起案件的責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處罰。輕縱少罰,很難爲人們提供警醒。
從嚴懲處,還要在普法宣傳上多做文章。近年航班“詐彈”案件的成因,很多是乘客爲自己趕上航班而故意製造恐怖信息令航班晚點,或者是爲泄私憤“報復社會”,還有少數人純屬惡作劇。案件查處過程顯示,部分涉案人員缺乏對散佈恐怖信息威脅航班行爲後果嚴重性的認識。加強法律宣傳,讓公民瞭解此類違法犯罪行爲的嚴重後果,對杜絕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十分必要。
(作者單位: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