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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被告人錢建強利用多年參加民事訴訟的經驗,與另一被告人陸少華串通、僞造證據,異地兩次提起虛假訴訟,導致法院作出了兩份錯誤的民事裁判,並多次將明知是錯誤的裁判文書作爲證據使用。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刑事裁定,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錢建強有期徒刑四年;以幫助僞造證據罪判處被告人陸少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海門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現年53歲的被告人錢建強,系原張家港市恆立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恆立公司清算組組長。自2004年起,錢建強所在公司與江蘇國泰國際集團國貿股份有限公司因進出口代理合同發生糾紛,恆立公司清算組多次與國貿公司進行民事訴訟。因恆立公司清算組提起的民事訴訟缺乏相關證據,2008年2月,錢建強指使被告人陸少華(系恆立公司原海門籍員工)虛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僞造了恆立公司與陸少華訂立的訂購協議、業務往來對賬單等證據,由陸少華爲原告、以恆立公司爲被告向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致使海門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民事判決。錢建強將該份民事判決書作爲證據在恆立公司清算組與國貿公司之間的多次民事訴訟中使用。
2009年3月,錢建強指使陸少華虛構倉儲合同轉讓法律關係,僞造了恆立公司所欠張家港市聯宇公司的倉儲費由錢建強擔保的倉儲費擔保合同、聯宇公司將錢建強擔保的恆立公司清算組所欠倉儲費轉讓給陸少華的債權轉讓通知書等證據,由陸少華爲原告,以恆立公司清算組、錢建強爲被告向海門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致使該院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錢建強將該份民事判決書作爲證據在恆立公司清算組與國貿公司之間的民事訴訟中使用。案發後,上述兩份錯誤的民事判決文書均被海門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
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錢建強以唆使、引誘的方法指使他人作僞證,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民事裁判,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損害了司法權威,其行爲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陸少華幫助上訴人錢建強實施僞造證據的行爲,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民事裁判,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考慮到被告人陸少華在司法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中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歸案後有立功表現,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決定對被告人陸少華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人錢建強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陸少華犯幫助僞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錢建強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錢建強指使他人作僞證,導致海門市人民法院作出兩份錯誤的民事裁判,且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牽涉三級三地法院,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導致司法機關浪費大量司法資源,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綜合上訴人錢建強指使他人作僞證的手段方法、作案次數、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的危害後果以及多次將明知是錯誤的裁判文書作爲證據使用等情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顧建兵呂敏)
-連線法官-
主動防範虛假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騙取法院裁判文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除侵害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外,還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
“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該案二審審判長杜開林介紹,本案中,被告人錢建強從自身利益出發,僞造相關證據,指使他人兩次提起虛假訴訟,導致法院兩次作出錯誤的民事裁判,並將此作爲證據多次用在訴訟活動中,其行爲構成妨害作證罪。而被告人陸少華兩次幫助僞造訂購協議等訴訟證據,並提起虛假訴訟,其行爲亦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有的債務人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破產,但利害關係人通過僞造證據、虛構債務,與虛構債權人串通後,由其向法院起訴,以達到‘合法’轉移資產的不法目的;在離婚案件中,因雙方財產爭議較大,有的一方當事人就僞造證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關係人大量‘舉債’,雙方串通後由關係人向法院起訴雙方,從而實現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歸屬個人的不法目的;在拆遷過程中,有的試圖採用‘假離婚’、‘假互贈’等方式,惡意串通、僞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訴訟,試圖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來對抗拆遷政策,以期謀求更多的拆遷利益。”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杜開林審判長介紹,隨着經濟糾紛及其訴訟的日益複雜化、多元化,在民間借貸、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爲被告的財產糾紛、已經資不抵債或已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或自然人爲被告的財產糾紛、改制中的國有或集體企業爲被告的財產糾紛、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爲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或繼承糾紛、關聯企業之間的財產糾紛等六種類型案件中,虛假訴訟較爲常見,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杜開林提醒,在審判實踐中,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可能僞造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的;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的;調解協議達成異常容易的案件,法院應謹慎審查,積極主動防範虛假訴訟的發生,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顧建兵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