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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安徽潛山一校長12年性侵9名女生;海南一小學校長和一名公職人員帶6名小學女生開房;貴州女童遭父虐待,被開水燙頭、針扎手指、魚線縫嘴……
距“六一”國際兒童節僅不到10天,然而數件侵害未成年人的惡性事件卻給這本該充滿歡愉的日子蒙上了陰影。大家在震驚與痛心之餘,不禁要再一次問:爲什麼受傷的總是孩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爲有效遏制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發生,應對未成年人保護單獨立法。
相關法律只停留在倡導宣傳角度
我國早在1991年就頒佈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對其進行了修訂,確立了未成年人優先原則,並強化了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的責任。截至2008年,我國31個省區市均制定了實施辦法或條例,29個省區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縣、區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
但皮藝軍卻指出,很大程度上,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內的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倡導、宣傳角度,沒有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要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一再發生,皮藝軍的建議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單獨立法。
“因爲從認知能力來說,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區別,是社會化不完整的人與成熟人之間本質的區別,所以法律上應該‘另起爐竈’,不要滿足於在成人法律中添加少年司法的權宜之計。”皮藝軍說。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決定對刑事訴訟法作111處修改。其中有一處修改就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作爲第五編第一章。
“雖然刑訴法修訂後,增加了很多少年司法的條款,但由於不獨立,用的仍是成人司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則。而且,這些法律雖然加入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但沒有出現少年權利優先、少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則,很難達到對於未成年人的有效保護。”皮藝軍指出。
皮藝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未成年人保護單獨立法的建議已呼籲多年,卻始終未能付諸實際,導致對於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難以有效處置。
組織法實體法程序法都應該出臺
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應如何“另起爐竈”?皮藝軍認爲,組織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應該起草頒佈,才能夠獨立。
“就像人民法院有組織法一樣,少年法院也應該有少年事務處理組織法,對其機構設置、職責權限、隸屬關係等作出規定;出臺實體法,對少年犯罪和少年保護都加以規定;同時,出臺少年司法的程序法,明確涉少案件到哪兒去起訴、由哪些機構來審理等。”皮藝軍具體說道。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力求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最大保護,變“被動”保護爲“主動”保護。其中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讓其獨處,也不得交由未滿16週歲的人代爲照顧的規定,更是引起廣泛討論。
對於廣州市的這一立法,皮藝軍表示肯定。他說,雖然草案不能獨處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待商榷,但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諸多規定都進行了細化,規定得細纔好操作,纔有希望達到有效保護的目的。
“因此,未成年人保護不只要單獨立法,而且要細化規定,以便有可操作性。”皮藝軍表示。
成立國家一級未成年人保護機構
2012年,浙江溫嶺藍孔雀幼兒園老師顏豔紅虐童事件曾轟動一時,一方面是因爲虐童性質惡劣,另一方面也是因爲顏豔紅所得到的處理:溫嶺警方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爲顏豔紅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最後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這一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凸顯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專門機構的缺失。”皮藝軍指出,我國沒有國家一級的專門的關於未成年人問題的行政機關,相關問題基本都是由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來處理,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保護是很難落到實處的。
“我們不可能什麼事都找警察,就如藍孔雀幼兒園事件一樣,如果虐童未造成可由公安機關介入的傷害程度,又應該由誰來管?”皮藝軍認爲,我國可建立國家一級的少年保護局,對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犯罪等未成年人問題進行專門管理,以期實現“對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零容忍’,從最小的方面開始保護”。
皮藝軍還建議國家應鼓勵一些社會保護組織和社會支持系統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來。比如支持和歡迎志願者隊伍、社會工作者等直接參與社區矯正和幫教少年犯的工作,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本報北京5月20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