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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超市乘扶梯時,由於購物車無法前進,導致一名古稀大娘從三樓摔至二樓,大腿骨折。事發後,雖然超市墊付了7萬餘元醫療費等,但雙方就其他費用爭議很大。爲維護權益,大娘訴至法院。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超市擔責七成,賠償受傷大娘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9000餘元。
2012年4月17日中午,70歲的馬大娘到位於南開區華苑的一家超市購物。據馬大娘稱,當她購物後從超市三樓搭乘有扶手的自動電梯到二樓結賬時,由於電梯的原因,致使其推的購物車不能前進,導致其不慎從三樓摔至二樓。後馬大娘在超市相關負責人的陪同下到骨科醫院就診,經診斷,馬大娘左股骨頸骨折。老人爲治病住院30天。同年5月18日出院後,馬大娘行動仍然不便,平日由其弟弟負責照顧。爲挽回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失,馬大娘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方賠償其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對此,被告超市表示,對原告所述受傷經過及事實沒有異議,但其已爲原告墊付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7.5萬餘元。在此次事件中,超市方及時爲馬大娘進行了救治,且事發時,超市電梯並沒有出現故障,故超市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馬大娘本身存在原發性骨質疏鬆,對其受傷情況有一定影響,且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馬大娘應承擔主要責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到被告處購物,被告未盡到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導致原告摔傷的後果,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30%,其餘70%的損失由被告承擔。對於原告的傷殘等級,原、被告協商一致爲X(10)級,法院予以認可。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