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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在他的《一無所有》裏唱道:“我曾經問個不休/你何時跟我走/可你卻總是笑我/一無所有/我要給你我的追求/還有我的自由/可你卻總是笑我/一無所有……”
紀某現在就是這樣一無所有。此前,她有一個共同生活了十餘年的老公,有一個他們共同的女兒。但直到“老公”馬某去世後,她才知道,馬某已於9年前和他的前妻復婚。紀某現在沒了住處,她和女兒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繼承馬某名下的財產,但因爲缺乏證據和法律支持,她們的訴訟請求也被法院駁回。
插圖馮晨清H126
律師說法
同居男友祕密復婚
外表可愛的小芳(化名)今年9歲,是北京的一名小學生,去年她將同父異母的哥哥小剛(化名)告上了法庭。小芳和小剛均繫馬某的子女,所不同的是,小芳是非婚生子女,而小剛是婚生子女。
小芳的媽媽紀某告訴記者,2002年她認識了在同一單位工作的北京男子馬某。相識後,馬某一直追求她。起先紀某擔心馬某騙她,但馬某給她和公司老闆看了自己的離婚證。馬某說,1999年10月他和妻子劉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兒子小剛跟隨前妻生活。
隨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
2004年10月,他們的女兒小芳出生。但馬某和紀某一直未辦結婚登記。紀某解釋說:“起先是因爲我的身份證過期,沒辦成結婚登記。後來是因爲馬某兒子的阻撓,不給他爸戶口本,所以我們一直都沒登記。馬某說等你45歲時再登記,到時還可以順便把戶口辦下來。”老實善良的紀某答應了,女兒在上小學前只好先回紀某的老家內蒙古上了戶口。
讓母女倆措手不及的是,2012年3月,46歲的馬某因突發腦出血去世,只留下小芳和媽媽紀某相依爲命。而更讓紀某驚訝且氣憤的是,馬某生前對她隱瞞了一件事,即馬某在小芳出生前兩個月的2004年8月,已經和前妻劉某經民政部門辦理了復婚登記。
但和前妻復婚後,馬某每天仍和紀某母女倆生活。“馬某去世後我才知道,到現在也不明白他爲什麼復婚,他的離婚證一直在我這兒擱着。”紀某不解地說。“馬某曾說他不會騙我,但實際他還是欺騙了我。現在我後悔也沒辦法。”
非婚生子女權益
亟待保護
連臺冰箱都沒落着
馬某生前有一套位於海淀區的公租房,馬某和紀某曾在這套房裏住了4年。2005年因爲上班路途較遠,他們便搬到紀某所在單位蓋的公房裏。後來單位拆遷後,他們又搬到了馬某的爺爺去世後留下的一套平房。
而那套公租房一直用於出租,租金由馬某保管。馬某對紀某說,租金都用於他兒子小剛上大學的學費。
馬某去世後,他的哥哥姐姐一直要求紀某和孩子搬出房子,稱馬某的爺爺並沒有把房子單獨留給馬某。而馬某去世後,紀某隻能靠一人打零工掙錢,每月收入僅六七百元,勉強能維持生活。
2012年7月,一無所有的小芳和媽媽將劉某、小剛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馬某的公租房和房租等遺產。但經過查詢,這套公租房已被馬某於2010年轉給妻子劉某承租,因此無法立案。
經過法院調解,劉某、小剛給付小芳5000元,後小芳撤回起訴。在這場訴訟中,雙方未涉及其他財產。
後,小芳和媽媽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了一份證據,即2010年7月25日,北京一家商店爲馬某出具價值2049元的海爾電冰箱一臺的發票。小芳稱,冰箱在那套公租房內。但在法庭上經過質證,小剛和劉某對其證明內容不認可。
法院認爲,遺產系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小芳作爲馬某的非婚生子女,對馬某的遺產依法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但小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繼承分割的海爾牌電冰箱在劉某、小剛的住處,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小芳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在紀某與馬某長達10年多的共同生活中,除了留下一個非婚生女兒外,連個冰箱都沒留下。
記者瞭解到,公租房的使用權能否繼承,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法律只是規定,公租房在承租人去世後,在一個戶口本上的人按順序有承租權。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領律師向紀某母女倆提供了法律援助。他認爲,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在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大多都缺乏保障,打起官司會遇到取證難等諸多問題。
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龐理鵬律師告訴記者,在公租房的繼承糾紛中,因爲沒有產權,只有居住權,法院一般不予立案。但這起案件中引申出的非婚生子女法律權益保護問題應該引起社會關注。
龐律師認爲,現在雖然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受法律保護,但是在現實社會中,非婚生子女不僅在戶籍、醫療、教育等問題遭遇障礙,還要經常揹負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時也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決。目前,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權益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困擾着社會,惡性案件時有發生,給非婚生子女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性的立法,強化對這一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救助。他建議,非婚生子女也要加強權益保護意識,平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其生父母最好能提前訂立相關遺囑。本報記者王薔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