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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房屋着火而小區消防栓卻沒有水。事後,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該業主經濟損失3000元。
2011年8月,紅橋區某小區的業主黎女士向物業交納了2012年全年的機電設施費,一天晚上,黎女士家的空調室外機突然着火。黎女士當時不在家,她的鄰居報了警。接警後,消防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救火。然而讓消防人員想不到的是,打開小區的消防栓,居然沒有水源,導致錯過了最佳的滅火時機,致使火勢蔓延。事發後,黎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黎女士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稱,事發當晚,黎女士居住小區有人燃放大型禮花彈,物業公司未予制止,致使黎女士家的空調室外機着火。再加上小區所有消防栓均沒有水源,造成火勢蔓延,最終給黎女士家造成損失,因此請求法庭判如所請。
被告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辯稱,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被告只負責機電設施運行服務,該費用是公共設施護理的費用,而不負責其他服務的費用。在滅火過程中,被告已經盡了應盡的責任,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庭審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由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法庭另查明,被告在承接該小區物業項目時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查驗,且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有效維護管理。法院認爲,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本案中由於原告未提供由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應認定火災原因不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因火災造成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鑑於被告在承接該小區物業項目時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查驗,且未對消防設施進行有效管理,致使發生火災時滅火救助不及時,導致原告損失擴大的情節,法院認定被告在履行物業合同義務時存有瑕疵。法院結合全案綜合考慮,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00元。
律師說法
律師宋曉毅表示,本案中已經查明瞭“機電設施費”,該費用包括消防系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作爲被告的物業公司,在享有收取機電設施費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保障消防系統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義務,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時,物業服務企業就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涉案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