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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家貿易公司從英國進口了法國大酒庫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商標權利的“J.P.CHENET”品牌葡萄酒,但被該法國公司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爲由起訴至法院。該公司表示,自己在中國有獨家經銷商,被告擅自進口其公司的葡萄酒,侵犯了其公司的權益。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我國法律對被告的行爲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只要進口商品沒有經過任何加工、改動,僅僅以原有的包裝銷售,依法合理標注相關信息,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案件經過
2009年,原告法國大酒庫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某釀酒公司訂立獨家銷售合同,授權該公司爲中國境內的獨家經銷商。2011年,原告的“J.P.CHENET”商標經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覈准註冊。2012年8月,天津某國際貿易公司就標註“J.P.CHENET”商標的白葡萄酒1920瓶、桃紅葡萄酒1920瓶、紅葡萄酒5760瓶等向天津海關申報進口,並繳納了相關稅款。
日前,法國大酒庫股份有限公司將天津某國際貿易公司告上法庭。該公司的代理人認爲,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在進口銷售或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J.P.CHENET”商標,無疑會對該商標及其所承載的信譽、商業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J.P.CHENET”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8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的律師樑長泰提出,被告所進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原告生產,而被告系從英國一家公司處購得。該英國公司系從原告英國經銷商處購得。而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爲損害了涉案商標所承載的商標信譽,提供給英國的葡萄酒在質量等級、原料選擇方面與專爲中國生產的葡萄酒有明顯的差異。被告進口的葡萄酒沒有中文標識,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原告既是我國“J.P.CHENET”商標的權利人,也是法國“J.P.CHENET”商標權利人。但是,對於本案所涉及的進口人未經國內商標權人許可,將商標權人在國外生產的同一商標的產品進口到我國的行爲,是否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將被告的進口行爲規定爲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只要進口商品沒有經過任何加工、改動,僅僅以原有的包裝銷售,依法合理標注相關信息,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損害商標權利人和相關消費者的利益,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原告提出,其與英國經銷公司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只能在英國銷售涉案葡萄酒。但原告未提交相關協議,即使相關協議存在,其約定也只能約束該合同的雙方,對於其他公司並無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