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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徵收房屋(見附表)的法定權利人,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到吉林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領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逾期視爲送達。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以在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請你自本決定書生效次日起10日內履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的,視爲自動放棄申辯權利,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你在催告期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辦公地址:吉林市船營區北京路99號聯繫電話:0432-62025721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3日
被徵收房屋座落原房屋所有權人徵收補償決定書文號催告書文號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小蘭旗村一社付長忠(亡)吉市政房徵補【2013】078號吉市政催告字【2013】075號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四合村鞠良初(亡)吉市政房徵補【2013】114號吉市政催告字【2013】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