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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見習記者王春通訊員馮筏涉案價值達3000餘萬元,涉及全國16個省市的“7·11”湖南特大瘦肉精案兩名牽連被告人張某和林某,5月21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1年兩個月。
經查,因無力償還所欠80萬元貨款,張某便將從其哥哥處接手的生產萊克多巴胺設備抵給陳某(已判刑)。不懂技術的陳某找來給張某打工的林某協助生產。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28,林某爲陳某生產20公斤左右萊克多巴胺。
爲解決銷售出路,陳某找到張某幫忙。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五六月間,張某分別聯繫廣東深圳、河南的公司,幫助銷售100公斤和25公斤萊克多巴胺。每公斤萊克多巴胺銷售價1100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某、林某的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