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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古稀老嫗被汽車撞傷後不治身亡,其家屬爲此將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訟中,肇事者提出死者在事故發生前已身患多種疾病,其死亡後果不應全部歸因於交通事故,不同意全額賠償。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肇事者承擔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的全額賠償責任,並按20%事故損傷參與度承擔非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012年5月18日10時,市民陸某駕駛夏利牌轎車,沿北辰區果園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果園東路與旭日裏小區交口處,向西右轉進入小區時,其車右側後部掛碰古稀老嫗江某騎行的人力三輪車前部,江某受傷。事發後,江某被緊急送往醫院就診,入院診斷記載:1.頭外傷後頭痛頭暈;2.胸部、左肩、左膝軟組織損傷,左側第4肋骨骨折;3.雙眼頓挫傷,眼瞼皮下淤血;4.冠心病、支氣管哮喘、糖尿病。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江某不負事故責任。此後,江某又兩次住院。同年6月9日,江某死亡。
經查,肇事的夏利轎車所有人爲秦某,事故發生時陸某借用秦某的車出行。秦某爲該車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據此,江某的三個子女將陸某、秦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江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完全爲交通事故所導致。爲此,三原告申請對江某死亡與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及事故參與度評定。經鑑定,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爲:交通事故是導致江某原有系統疾病加重的誘發因素,與江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在20%左右。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江某的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病變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江某的住院病案記載可確認其在事故發生前就存在多種疾病,且司法鑑定意見書已在分析中作出了明確的意見,且交通事故因素所佔比例較小。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三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8.1萬餘元;被告陸某賠償三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計4000餘元。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劉志敏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