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築生態城市 建設美麗天津
所謂環境公訴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爲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在美國、日本、德國等的環境法中,採用了社會公益訴訟制度,不問原告是否受到損害,都有權爲社會公共利益而針對違法者提起訴訟。這樣的“公衆訴訟”的環保制度,爲公衆參與環保創造了更爲廣泛的司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