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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爲緩解交通擁堵、落實公交優先和節能減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實施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指標分類】
中小客車指標分爲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增量指標配置週期、額度及方式】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的配置週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中小客車指標以12個月爲一個配置週期。每個配置週期內,增量指標配置額度爲12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指標額度不得跨週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週期內,節能車增量指標爲1.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6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4.8萬個。單位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額度的12%,個人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和比例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小客車需求狀況和本市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及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佈資格審覈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佈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措施。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二章指標申請及資格審覈
第六條【指標需經申請】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程序】
申請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類型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覈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爲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取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類型提出申請並獲取1個申請編碼。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後提出申請的,納入下一次指標配置。
第八條【申請方式】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到場籤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單位申請指標條件】
2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爲,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
(二)新註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註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標準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億元,並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實憑證;
(五)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企業,當年新開工5億元以上工商業投資項目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已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實憑證。
第十條【單位申請編碼總數】
單位一個配置週期內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二)新註冊的企業在註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1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5億元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累計不超過4個編碼。
(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其當年新開工商業投資項目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2個編碼。
第(一)項、第(二)項對應企業申請編碼數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
單位取得增量指標後,相應覈減該配置週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指標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名下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均登記爲強制註銷;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車指標或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2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爲。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四)在穗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並在本市連續3年以上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並已取得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有效證明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車輛被盜搶後申請條件】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搶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選擇增量指標提出申請並獲取1個申請編碼: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並已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
(二)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後,放棄所選擇指標的申請資格,或者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轉移過戶、報廢或者變更遷出本市,並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單位憑前款規定獲得的申請編碼不計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三條【指標申請的歸集】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當次配置的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覈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國稅、地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覈。
第十四條【部門審覈分工】
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覈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有效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覈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覈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覈納稅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審覈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審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並將審覈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通過審覈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編碼爲有效編碼;未通過審覈的,說明原因。
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覈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覈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覈期限。
第十五條【審覈結果公佈及複覈】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覈部門反饋的審覈結果,於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佈資格審覈結果。申請人對審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指標管理機構規定流程提出複覈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爲無異議。經複覈異議成立的增量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經複覈異議成立的其他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複覈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編碼有效期】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後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延期,自資格審覈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配置方式】
節能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佈搖號和競價結果,並向取得中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配置次數和時間】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1次。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佈當次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於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爲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結果查詢】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競價收入】
競價所得收入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財政資金競價】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二十二條【委託競價機構】
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競價公告公佈】
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佈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保證金及保留價】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並在提出申請後,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0000元,不設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競價時間】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1次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爲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增量指標競價按照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六條【競價方式】
競價採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服務器記錄爲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佈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七條【繳清價款及退還保證金】
買受人競價成交後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八條【成交結果公佈】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競價結果,並在買受人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後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未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處置】
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回,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下一次配置。
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回並將其調整爲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下一次搖號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更新指標申請條件】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指標管理機構收到車輛完成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由原車輛所有人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第三十一條【更新指標申領時段和次數要求】
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在本市辦理車輛登記的個人,可以自2012年7月1日起,10年內按規定不限次數申領更新指標,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2012年7月1日之後在本市辦理車輛登記(憑更新指標辦理車輛登記除外)的個人,可以自車輛辦理登記之日起,10年內按規定不限次數申領更新指標,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二條【不能取得更新指標的情形】
已在本市登記的出租車、公共汽車、新能源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曾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爲強制註銷的中小客車,在辦理註銷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三條【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三十四條【更新指標核發期限】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覈合格的發放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五條【其他指標核發期限】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覈合格的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領館號牌車輛申領其他指標】
外國駐穗領館或者領館人員需要新增中小客車登記爲領館號牌的,憑廣東省外國機構服務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自帶車輛進口申領其他指標】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穗自帶中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專用車輛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需要新增專用客車(旅居車除外)、專用校車,或者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九條【公交、出租車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需要新增出租車、公共汽車的,憑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條【新能源車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和個人需要新增新能源車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一條【繼承車輛申領其他指標】
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二條【單位重組和調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轉移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指標文件打印】
取得中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者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指標文件使用】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60日內,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繳納中小客車車輛購置稅。其後,可以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業務:
(一)車輛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出租車、公共汽車、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需要改變車輛性質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憑增量指標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012年7月1日零時之前已受理但未辦結的車輛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指標有效期】
指標證明文件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佈,即視爲申請人已取得指標。
指標有效期6個月,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爲自動放棄指標。
第四十六條【增量指標使用要求】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節能車增量指標,應當用於節能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應當用於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第四十七條【更新指標使用要求】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更新指標,應當用於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辦理登記(原車輛使用性質爲教練或旅遊客運的除外),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更新前車輛排量不超過2.5升的,可以更新爲排量不超過2.5升的中小客車;
(二)更新前車輛排量大於2.5升的,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量。
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節能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在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取得的更新指標,只能用於節能車辦理登記。
第四十八條【其他指標使用要求】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指標,應當用於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辦理登記。
第四十九條【節能與新能源車的財政補貼】
單位和個人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購置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的,在本市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後,市本級財政給予補貼,具體按照市財政部門制定的補貼辦法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履責要求】
承擔審覈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的審覈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覈、查驗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舉報及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爲進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覈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五十二條【套取、轉讓指標等行爲的處理】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僞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並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定編車嚴格管理】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定編管理的車輛,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區域號牌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車輛管理及交通擁堵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允許指定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選擇區域號牌辦理車輛登記,並執行相應通行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按規定調整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經市政府審定後適時對外公佈實施。
第五十五條【存量二手車管理】
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的、2012年7月1日零時之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車,可以直接辦理一次車輛轉移登記,且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六條【已公證車管理】
2012年7月1日零時之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者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示由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可以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和辦理車輛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七條【配套交通管理措施】
本市將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及擁堵情況,適時對非本市籍中小客車採取區域錯峯出行交通管理措施,相關規定另行制定發佈。
第五十八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中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節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
(三)單位是指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四)稅款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四個稅種的合計稅款總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納稅數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爲準;
(五)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中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所列的身份證明。
(六)專用客車、專用校車分別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的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專用校車”的中小客車;
(七)出租、公共汽車、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教練、旅遊客運車分別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使用性質爲“出租客運”、“公交客運”、“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教練”、“旅遊客運”的中小客車;
(八)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中小客車;
(九)車輛排量以升爲單位計至小數點後一位。已註冊登記車輛的排量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登記的排量值按照進一位法計算;未註冊登記車輛的排量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上載明的排量值按照四捨五入法計算。
(十)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不超過”、“之前”、“之後”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