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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藝
範洪喬是山東濰坊的一名貨車司機。這幾天,他一直在津汕高速公路河北黃驊收費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館裏“度日如年”:5月19日,他滿載西瓜的貨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單方事故。因爲不認可高達4萬餘元的施救費用,他滯留當地。更讓人心焦的是,車上的西瓜已經在炎熱的夏日裏散發出腐敗的氣味。(5月24日《燕趙都市報》)
針對高速公路施救拖車收費的混亂狀況,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曾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範。統一規範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並規定交警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爲,不得收費。儘管車輛發生事故不屬於免費拖車的範圍,給社會救援機構提供了市場契機。但是,天價施救的消息不斷曝光令人無法釋懷。
拖車費到底有沒有相關規定?記者諮詢了河北省物價局,瞭解到清障施救公司付出多少勞動,收取多少酬金,並非是個沒譜的事。河北省《關於增加公安交通管理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與《關於我省道路拖車服務臨時收費標準的通知》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收費標準。拖拉30噸(含30噸)以上大型車輛10公里以內收費650元:10~20公里內收費750元:20~30公里內收費1050元:30公里以上最高收費1500元。吊車使用1小時/輛200元。拖拉2噸(一般小車)以下,最高收費500元。
按照這個收費標準,範洪喬的貨車拖拉了30公里,他需要支付的施救費用加上吊車費,滿打滿算只有2000元。而交警幫助施救公司“獅子大張口”,要求收取4萬餘元施救費,這與趁火打劫何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從經營者那裏接受服務,雙方都應該遵守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基本原則。4萬餘元施救費遠遠高出市場價與相關收費標準,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也闖了法律制度的紅燈。
既然有了清障施救收費標準,相關部門就要升帳理事,一方面要主動出擊,加強對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到公路一線查處違規交警與施救企業;另一方面要認真受理舉報,查處問題,誰觸及亂收費高壓線,就要嚴格依法依規處罰。唯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設纔有意義,才能保護司機權益,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的部門、有的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相增加車主負擔與物流成本,掏空兩部委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惠民靈魂。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當司機需要高速救援時,交警應該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選擇。而黃驊高速交警提供的卻是天價救援公司,還不允許司機討價還價,難免讓人懷疑交警與施救企業之間存在利益關聯。
對此,交警要自證清白,政府也要給交警戴上權力緊箍,激活高速施救市場競爭,避免交警指定的企業壟斷市場。如果不規範施救市場競爭,不對權力自肥動手術,不斬斷利益鏈條,權力脫繮與利益衝動合謀之下,天價施救費也許真會成爲不治之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