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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鎮雄縣28名村民向鎮政府索要拆遷補償,結果被送到縣違法人員法制學校,關起門來學法律。5月24日,這些村民經過一個多月的學習陸續回家。據反映,有關工作人員將村民送到學校後,不準家屬探望,沒有開具任何文書告知村民究竟違反了什麼法律。
對此事,縣宣傳部解釋說:“這些村民多次阻礙生產,擾亂公共秩序,所以送他們到學校學習法律法規。把這些違法村民送到學校是合法的。”
如此“普法”,很難說是合法。強制村民入校學法,已涉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關人學法”者,自己倒應該先學學法。我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村民索要拆遷補償,是否阻礙生產、擾亂公共秩序,需要有關部門、機關下結論,認定村民行爲違法,然後由公安機關作出處理,況且村民還有權申請複議。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爲,公民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
妥善處理拆遷補償問題是縣鄉工作之一,而這,離不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對縣裏的領導來說,更應“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在做決策、解決問題時,要遵從法律、依法辦事,以人爲本,保障公民個人人權,規範公權,如果搞“土政策”違反法律胡幹蠻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