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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維
對話嘉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立餘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史曉麗
歐盟委員會於5月24日對中國光伏行業“雙反”的初裁進行投票表決,6月6日,初裁結果將正式發佈。
自去年7月歐盟光伏產業聯盟向歐委會提起反傾銷立案申請以來,中國國內對於歐盟可能展開的反傾銷調查多抱以反對態度,而歐盟被中國輿論詰難爲“貿易保護主義”的聲音也高漲。如何理性看待顯得尤爲必要。
重點關注歐盟是否濫用權利
記者:輿論分析,從目前所掌握的情況,要否決歐盟委員會的投票決定是不可能了。如果真的出現上述情況,該如何看待?
韓立餘:只要這一結果建立在程序合法、理由正當、條件滿足的基礎上,歐盟作出這一裁決沒有問題。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歐盟是否濫用了這一權利,違反了反傾銷調查程序。
反傾銷措施是國內產業保護措施。進口產品傾銷、國內產業受損,進口產品傾銷與國內產業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採取反傾銷稅措施的條件。經驗告訴我們,國內產業遭遇經濟危機狀況不佳時,都傾向於要求政府啓動保護措施,也因此引發大量的反傾銷訴訟,產生貿易爭端。
此外,在美國、歐洲等多個國家都深陷經濟危機的大背景下,“一枝獨秀”的中國在經濟發展上的勢頭正強,也容易因此引發摩擦,被認爲符合反傾銷措施啓動的重要條件。
史曉麗:歐盟對華光伏產業發起雙反調查是在一個特定國際背景下進行的。這個特定國際背景就是,在2007年發生世界金融危機之後,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和非立法途徑普遍強化了貿易救濟措施對本國國內產業的保護作用,以幫助國內產業儘快恢復競爭力。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歐盟尤爲重視貿易救濟措施的貿易保護作用,近年來更是明確提出了實現貿易防禦工具現代化的改革目標,歐委會於2013年4月10日提出的一攬子立法建議就是這一改革目標的具體體現。一旦這些建議獲得通過,歐盟貿易救濟措施對其產業的保護作用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我國企業對歐盟出口將會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不要以爲歐盟損人不利己
記者:歐盟票決前夕,中國部分光伏企業發表了一份反對歐盟徵稅的聯合聲明。另有媒體報道,如果歐盟委員會對我國光伏行業徵收懲罰性關稅,將造成歐盟高達270億歐元的損失並影響24萬人就業。您怎麼看?
韓立餘:不要以爲歐盟是在做“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在歐盟法律中,對於徵收反傾銷稅存在一個保護公共利益的限定條件,即不能損害到消費者權益和產業鏈中下游企業的利益。因此,如果歐盟決定徵收反傾銷稅,肯定是考慮了歐盟的利益的。這不用我們去操心。另外,以我們的光伏產品是由歐盟國家進口而來的設備生產的爲由,說歐盟不講道理,反對歐盟發起反傾銷調查,殊不知這並非同類商品同類商家,如同“牛頭和馬嘴的關係”,並不是反對歐盟發起反傾銷調查的法定理由。
反傾銷調查應是各國常態
記者:歐洲市場是中國光伏產業最重要的產品銷售區域,此案一旦確立,將對中國光伏業產生致命打擊。中國政府和光伏企業該如何應對?
韓立餘:中國產品在歐洲市場佔比這麼高,本身就說明存在問題。市場過於集中、過於依賴於單一市場,企業應該預計到會存在風險。
就中國企業而言,應當反思爲什麼會被裁定傾銷成立。如前所述,如果歐盟沒有濫用程序,裁決有理由,就不應該一味指責裁決的公正性問題,而是對照相關規定看看自己的賬目是否完整,在反傾銷調查程序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相關證據、捍衛自己的利益等。此外,中國光伏企業是否存在生產過剩的問題,而國內市場如此巨大,究竟消化掉了其中多少產品,這些都是值得企業深思的。
反傾銷調查是一種常態,所以,不要大驚小怪。中國對外國進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也應成爲常態。反傾銷調查是一個技術活,沒有有些人認爲的那麼多的政治、外交因素。如果我們的反傾銷措施是非常態,而在對方發起後我們做出“應對性”、“反應性”的相應舉措,這就背離了產業保護應當遵循的原則。理想的狀態應當是,不受外交關係影響,在WTO規則的框架下,在國內產業受損後依法發起反傾銷調查。基於進口和國內產業實際情況,你查,我也查,這時的相互影響就產生了。
當然,從過去歐盟對中國企業採取雙反措施的案例來看,也並不是沒有問題的。中國方面對歐盟採取的救濟措施也依法提起了訴訟,WTO爭端解決機構認定歐盟措施違反WTO規則。因而,我們要關注歐盟是否濫用救濟措施。
史曉麗:歐盟對華光伏產業發起的雙反調查是一項法律措施,法律措施必須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歐盟對華光伏產業發起的雙反調查是適用歐盟理事會第765/2012號規則發起的第一起貿易救濟調查,第765/2012號規則調整了單獨稅率的適用條件,規定了“新分別待遇”標準。對於此次調查裁決,我國企業應該對其適用新規則的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如果在適用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可以到歐盟法院提起司法複審。如果歐盟在該案中的做法違反了WTO規則,我國政府也可以在WTO層面提起爭端解決請求。
此外,我國企業應該通過歐盟此次的光伏產業雙反調查對歐盟貿易保護主義的新動向予以高度警惕,並事先採取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