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宋某在緩刑執行期間,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撤銷拘役,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拘役4個月。
分歧意見:對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因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數罪如何並罰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宋某屬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新的犯罪,應適用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綜合刑法第77條和第69條的規定,對宋某應該在3年以上至3年零4個月量刑。罪犯應被交付到監獄執行刑罰。
第二種意見認爲,宋某是拘役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而刑法第69條未規定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並罰。法院在撤銷拘役緩刑後,應將拘役與有期徒刑分別執行,執行通知書中刑期分別計算。法院應依據刑罰種類分別進行交付執行,即拘役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只適用於數罪中四種情形:一是數罪都爲有期徒刑並罰;二是數罪爲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間的並罰;三是數罪爲拘役並罰;四是數罪爲管制並罰。本案中所觸犯的刑罰種類爲拘役刑和有期徒刑並罰,因刑法第69條規定中沒有明確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間如何實行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所以,對於罪犯涉及到有期徒刑和拘役實行數罪併罰時只能分別執行。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依照刑訴法第253條規定,由交付執行的法院在判決生效後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將其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本案,因罪犯數罪併罰的刑罰種類是拘役刑和有期徒刑,按照刑訴法規定,拘役刑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通常是在看守所執行。有期徒刑餘刑在3個月以上應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因此,本案罪犯執行刑罰時有兩種方案:一是罪犯先在看守所執行拘役4個月,期滿後送交監獄執行剩餘的有期徒刑;二是先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刑滿後將罪犯送公安機關羈押場所執行餘下的拘役4個月刑期。如果罪犯全部刑罰都在監獄或看守所執行,就與刑訴法關於人權保障立法精神相違背。因此,筆者建議:在刑法第77條和第69條中,對撤銷拘役緩刑的情形作特別規定,對適用數罪併罰時應明確拘役和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的計算方法。在刑訴法第253條明確數罪併罰的特殊情形(拘役和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罪犯的交付執行程序和執行場所。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