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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銳
根據深圳市政府提交的條例修訂草案,將全面大幅度提升處罰額度,在禁菸區吸菸而且不聽勸阻的,由目前罰款20元提高到500元,而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沒有履行控煙職責或逾期沒改的,罰款由原來的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3萬元。考慮到深圳市政府的修改草案,處罰金額較大且依據不充分,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就處罰金額舉行立法聽證會。
這次深圳新控煙條例修訂草案亮點很多,最大的亮點就是把“衛生部門主管,其他部門協助”的格局改變爲“衛生部門主管,其他部門爲本系統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管轄學校;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等等。而衛生部門的職責轉化爲“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評估”等更爲宏觀的工作,也肩負着某些“三不管”區域的控煙執法。
此外,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深圳利用特權立法權極大地改變了違法吸菸罰款額度。應當指出,目前的罰款20元,在現在的物價條件下,已經難以給違法者產生畏懼感,的確讓法律失去了牙齒。提高罰款數額對於規範人們行爲,強制人們守法禁菸確實有着積極的一面。然而,對違法吸菸者的最高罰款額一下子提高到500元,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人們違法的原因是多面的,有的是因爲違法成本過低,有的卻是因爲人們法律意識不高,或者只是某次很偶然的舉動或衝動。違法成本提高所產生的邊際收益是遞減的,當其達到了足夠對人們產生威懾之後,再增加罰款數額,收益可謂微乎其微,只會圖增人們的經濟負擔和不公平感。
其次,500元數目並不小,很多人身上並不沒有帶夠那麼多現金。一次性罰款500元也將增大違法者的牴觸情緒。這就更在客觀上,增加了執法難度。而如果因爲違法者身上沒有帶夠錢,而減少罰款,則同樣也是對法律權威性的褻瀆,更涉嫌不公平執法。
最後,罰款設計過於簡單,僅僅是“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處於500元罰款”。這將使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將使執法的公信力和公平感大打折扣。
綜合考慮,筆者建議對於罰款數額,可以依據違法情節、程度設計出層次感,在50元至200元左右爲宜。只有這樣才能既讓法律有剛性,又杜絕“重罰主義”和“以罰代管原則”。
還需指出是,早在1998年深圳就頒佈了《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地方性控制吸菸法規。但是,這些年來,根據該條例卻幾乎沒有開出過相關罰單。這一執法現狀更應引起有關部門的思考。法律的生命不在於是否嚴厲,而在於實施力度。良好法律秩序的構建也不在於罰款越高越好,而在於用合情合理的制度得到人們發自內心的認同,通過不斷提高公民“法商”以及平等、公平地嚴格執法,從而使法律獲得普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