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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凡靜
海南省海口市一男子經營動物生意,在農貿市場內購買了一些野生動物,回程途中被民警抓獲。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該男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35歲的馮某森在海口經營動物生意。2012年10月26日6時許,馮某森在美蘭三江鎮農貿市場向兩名男子收購了虎紋蛙等野生動物,隨後開着摩托車回靈山鎮,途中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的執勤民警抓獲。民警從馮某森處繳獲虎紋蛙4只、小鴉鵑1只、藍胸秧雞7只、黑耳蛙21只、中華鱉2只。經鑑定,小鴉鵑、虎紋蛙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藍胸秧雞、黑耳蛙、中華鱉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野生動物。
今年1月,海口美蘭法院認爲馮某森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4只、小鴉鵑1只,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宣判後,馮某森不服提出上訴稱,他買野生動物是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加上對國家瀕危動物的知識匱乏,他認爲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近日,海口中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